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3篇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1  第十九条血液由血站采集。  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血站纳入当地公共卫生体系。  设立血站,应当按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3篇,供大家参考。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3篇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1

  第十九条 血液由血站采集。

  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血站纳入当地公共卫生体系。

  设立血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血站。

  第二十条 血站在业务活动中依法收取的费用应当进行财政专户储存,纳入预算管理。血站工作所需的经费,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临床用血所报销的费用,由同级人民*予以保障。

  血站的采血车、急救送血车免交养路费、车辆通行费。

  第二十一条 血站应当向社会公布血站及其分支机构的地址以及联系方式,并根据需要设置固定采血点或者派出流动采血车,方便公民无偿献血,当地人民*和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便利条件。

  血站设置分支机构、固定采血点或者派出流动采血车,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二条 采集血液的医务人员应当具有采血资格。禁止没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从事采血工作。

  采集血液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和一次性采血器材。一次性采血器材使用后必须按照规定销毁。

  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第二十三条 县(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指定辖区内一所二级以上医院设立中心储血点。中心储血点按照县(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本辖区临床用血计划储存临床用血。

  县(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边远地区中心卫生院设置储血点。储血点应当按照县(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范围制定储存临床用血计划,提供医疗临床用血。

  其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自行设置储血设施,适当储存本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

  中心储血点、储血点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储血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确保储血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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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执行无偿献血年度实施方案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血站、中心储血点、储血点和医疗机构执行国家献血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操作规程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采供血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制度,维护无偿献血者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血站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等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3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 七条规定,有关单位不履行无偿献血动员、组织义务,或者违反本办法第 二十一条规定,不对血站采血提供协助的,由有关人民*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了处罚的,依照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 血站或者医疗机构泄露无偿献血者的隐私,给无偿献血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采取欺骗手段报销用血费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返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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