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信访工作条例学习心得(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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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信访工作条例学习心得(精选文档)

公安信访工作条例学习心得4篇

第一篇: 公安信访工作条例学习心得

信访条例学习心得

信访条例学习心得

信访条例学习心得-------------华容县农机局夏金明201X年1月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31号令,颁布了新修改的《国务院信访条例》。新《信访条例》从今年5月1日起实行。《信访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发挥重要作用。《信访条例》规定了3个方面的重要制度。这几项制度具有严密的逻辑联系:

信访渠道——信访事项提出——信访事项的受理

一、畅通信访渠道制度。信访渠道是连接政府与群众的重要桥梁。老百姓说,信访不通,上层耳聋;
信访不复,百姓在哭;
信访不查,贪官不怕。条例规定了五条信访渠道:

1.书信;
2.电子邮件;
3.传真;
4.电话;
5.走访。新条例规定,利用现有各级政府政务网络信息系统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并实现上下级政府互联互通,既有利于信访人查询信访信息,也有利于上级政府信访机构及时了解、指导和督办重要信访事项。

二、信访事项的提出制度。1.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信访人主要有7项权利和5项义务。权利:

1.信访事项提出权(信访权);
2.不受报复权(要求保密权);
3.请求复查权;
4.了解权(要求答复权);
5.申述权(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反映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权。7.接受奖励权(提出的建议对党和国家有重大贡献)。义务:

1.遵守提出程序的义务;
2.如实反映情况的义务;
3.遵守禁止性行为的义务;
4.遵守上访程序的义务;
5.执行行政机关处理决定的义务。2.信访人的信访对象和信访内容。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对信访人对下列组织或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信访对象是五类组织或工作人员:

一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是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是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信访内容是:

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不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主要是指信访人不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侵害了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3.信访人的信访方式。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第十七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
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三、信访事项的受理制度。第

一、明确受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是信访人向一会两院(人大、法院、检察院)提出的,交由“一会两院”办理;

二是向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的,交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

三是向下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的,交下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特别要提到是,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这里讲的是“直接转送”,除尘滤布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而不是“逐级转送”。转送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这样规定减少了中间环节,缩短了办理时间。“下级”和“下一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第

二、明确职责要求。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级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第二十三条还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过去信访的弊端大都是“不规范”所致。如:

层层批转,以致“把秦香莲的申诉批转给陈世美阅处”。致使信访人受到打击报复。第

三、紧急信访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压滤机滤布厂家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各级各类信访机构如果互不通气,以致一个信访人可以就一件事向十个部门信访,十个部门可以对同一件事给当事人作出十个不同答复;
有关负责同志批阅信访无一定标准,一个批示可以吊起千万人的胃口,解决一件信访可以引出千百件信访。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好国务院新《信访条例》,必将对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起到良好作用。《信访条例学习心得》

附送:

信访条例电视宣传讲座

信访条例电视宣传讲座

信访条例广大干部和职工群众同志们:

新修订的国务院《信访条例》,定于201X年5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社会,将发挥重要的作用。《信访条例》的修订实施,引起了广大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关注。近期有很多干部和上访群众询问,想了解有关方面的问题。为了在宝泉岭垦区认真贯彻落实好《信访条例》、依法维护上访秩序,现应大家的要求和按照分局党委的安排,举办这次国务院《信访条例》电视宣传讲座。

一、国务院新的《信访条例》是根据当前信访工作的需要进行修订的。随着改革进程的推进、经济社会加速转型以及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信访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信访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1995年颁布的《信访条例》已不适应信访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因此,国务院及时地对《信访条例》进行了修订。

二、新的《信访条例》的修订,有着明确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这次修订《信访条例》的指导思想是: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认真总结1995年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实施以来的经验和所遇到的问题,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访秩序、确保社会稳定。这次修订《信访条例》的总体思路是:

一是畅通信访渠道,以更好地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二是创新机制,以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效率和效果;

三是强化工作责任,促进问题的解决;

四是切实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新《信访条例》增加了很多新内容,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修订后的《信访条例》共计7章51条,与1995年《信访条例》的6章44条相比,新增和修改46条,新增和修改条款占《信访条例》内容的90%,新增和修改字数占《信访条例》内容的85%。

一是对信访工作原则做出重大修改和补充。确立了信访工作格局,要求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是进一步强化了信访工作责任。第一,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第二,明确区分信访工作机构和职能部门的职责,信访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受理、登记、转办、交办、督办。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受理、登记、办理和答复。第三,强化了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的责任,明确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应当由有权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负责处理。第四,将信访工作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并实行责任追究和奖励制度。

三是明确规定了信访工作机构的设置、性质及职责。赋予了信访工作机构受理、交办、转办、承办、协调、督办信访事项的职能和提出改进建议权、行政处分建议权、完善政策解决问题建议权。

四是突出了畅通信访渠道,强化了对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提出了方便信访人反映问题、有利于迅速化解矛盾的一系列工作机制,体现了对畅通信访渠道的强化和重视。五是强调了“双向规范”原则。既规范了信访人的信访行为,也规范了信访受理、办理等工作行为。六是为了避免无休止的上访,减少信访成本,筛网滤布明确了“三个不予受理”。第一,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不予受理;
第二,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三,信访事项经过行政机关办理、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再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核后,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上访的,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这在信访终结机制上进行了有益探索。四、新的〈信访条例〉强化了信访工作责任。第

一、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第

二、条例明确了因违法行政行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责任人的责任:

因行政机关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或者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

三、条例要求,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事项应当直接转送,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说明理由。第四、条例强化了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的责任,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在15日内予以处理。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五、条例对避免频繁越级上访和重复信访有了明确的规定。条例要求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压滤机滤布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确定本地区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条例明确规定,对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机构不予受理,但应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信访人对各级人大及人大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上述机关提出。

六、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为畅通信访渠道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公民有提出建议和申诉的权利。畅通信访渠道是保障公民的建议权和申诉权,加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并迅速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措施。为此,条例主要作了三方面规定:

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为信访人采用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违反规定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三是,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七、《信访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信访人如何提出信访事项,反映自己的意见、要求和建议,明确规定了怎样上访的问题。《信访条例》第十

六、十七、十八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一是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

二是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

三是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四是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八、新的〈信访条例〉对过激行为上访和违法上访有了明确的规定。近年来,少数人在上访时,采取过激方式,如围堵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公路、铁路交通等,既影响了广大信访群众的正常信访活动,也扰乱了当地的社会公共秩序,给当地群众的工作生活带来不便,《信访条例》对此主要作了如下规定:

公民的建议权和申诉权受法律保护,但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建立并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是畅通信访渠道,保障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条例针对当前在信访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从四个方面规定了维护信访秩序的措施:

一是,对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携带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等六类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并与刑法等法律作了衔接,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
信访事项已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三是,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是,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谢谢大家《信访条例电视宣传讲座》

第二篇: 公安信访工作条例学习心得

《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但从南昌发生的这件事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信访人员根本没按信访规定执行,对信访事项不注意保密,随意转交转送信访材料,给信访人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甚至是人身攻击和伤害。这其中,不能排除个别信访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重要窗口,是畅通民意、发现案件线索的重要渠道。及时、恰当、正确办理信访事项,不推诿、敷衍、拖延,是对信访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信访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怕麻烦,或压、或推、或转,方法简单,结果不仅不能息访,反而引发了更大的矛盾。以南昌的事为例,青云谱区信访办把村民的上访信转交给昌南工业园处理,出现村民的上访信被公开张贴的“怪事”,其中原因,我揣测有三:一是那块地是昌南工业园的,昌南工业园为保护既得利益不丢失,必须对信访人实施打击报复;
二是村干部得了昌南工业园的好处,必须不惜用粗暴践踏公民权益的手段把这件事压下去;
三是信访办接访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明为转信,实为通风报信。由此看来,进一步健全信访工作机制,完善各项信访工作制度,加强信访工作队伍建设,从法律上、制度上保障每个公民的合理诉求,仍然是今天信访工作的重中之重。

  信访信访,就是要有人来访。不怕群众来上访,就怕群众不上访,应该是信访部门的一条工作原则。真希望各级信访部门能从南昌这件事中吸取教训,反思自身工作环节上存在的漏洞,积极加以改进。也希望南昌有关部门,能将公开张贴村民上访信这件事来一番彻查,把事情搞清楚,还村民一个公道。

第三篇: 公安信访工作条例学习心得

“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出自宋代著名教育学家朱熹之手,渠之清,非得治理有道,而是因为在它的水源处有源源不断的活水涌现出来,这才保持了渠之清。习近平总书记曾说过:“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的组织体系的基本单元。”由此可见,党支部扮演的是那一潭水,党扮演的是那一条渠,要想使渠一直清澈见底,必须从源头上入手,那就势必要加强对党支部的管理和教育。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支部建设,要求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到每个支部、每名党员。为推动全党形成大抓基层、大抓支部的良好态势,党的十九大继续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治国先治党,治党必从严”作为这一时期乃至于以后一段时期的主抓对象,在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党支部工作条例》之后,我深刻感觉到党和国家持续推进从严治党的决心,不管是思想上还是行动上都时刻紧抓这一基础环节。

紧抓履职尽责的着力点。“采得百花成蜜后,为谁辛苦为谁甜。”小蜜蜂辛勤劳动,只为把自己的工作做好,人也该如此。履职尽责作为中华优秀的传统文化,作为政府人员也应当履行好为人民谋利益的职责。习近平同志指出:“是否具有担当精神,是否能够忠诚履责、尽心尽责、勇于担责,是检验每一个领导干部身上是否真正体现了共产党人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方面”。古往今来,无数教诲回荡在心间,铸就了共产党人担当尽责的精神丰碑。在历史的进程中涌现出了无数优秀共产党员,比如:李大钊、焦裕禄、孔繁森、杨善洲等等,他们在不同的岗位上把履职尽责这一角色演绎得活灵活现,是我们新时代学习的楷模。因此,在党支部问题上更要抓住这个着力点,高度重视党建工作,将履职尽责这一时代使命进行到底。

紧抓党风廉政的关键点。“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棵草去。”这句话常用来形容那些在教育事业上“两袖清风”之人。他们甘愿默默奉献自我,只愿“花”开得更美,“路”变得更长,“思”变得敏捷,“材”成长为大梁,喜欢赋予“泥土”以生命的这样一个过程。在从严治党过程中我们也需要这样一种“喜欢”,这样一种“只愿”,这样一种“清廉”。这势必要求强抓思想建设,将从严治党贯彻到党建工作全始终,加强对反腐纠风工作重大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查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在这一环节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失责必究的精神,将一切腐败淹没在“思想”的海洋。

紧抓基础建设的支撑点。古语云:“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对于党支部来说,“规矩”对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来说具有夯基垒台、强基固本的作用。因此,党支部必须要拥有一项基本的完善的工作制度,用以保障日常各项工作的开展,积极为党建工作谋发展思路,解决与党建工作相关的重大问题,充分发挥基层党建的基础性作用,推动党支部担负好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以切实保障党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党的号召下,紧紧围绕全面从严治党,对党支部进行强有力的管理和教育,在履职尽责、党风廉政、基础建设等方面发挥作用,始终维护好“渠”与“水”的关系,紧握从严治党的“水龙头”,切实保障社会主义事业后继有人,共产主义持续推进。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坝黄镇人民政府党建办卢丽杰

第四篇: 公安信访工作条例学习心得

党组工作条例学习心得

xx年,党组织建设已经有70年的历史,立足于当下国情的党组工作条例的颁布填补了党内法规的空白。党组制度在1945年党的七大正式建立以来,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阶段都发挥了重要作用。纵观历史,凡是重视党组建设、发挥党组作用的时期,党的事业就顺利发展;
而忽视党组建设、弱化党组作用,党的事业就会遇到困难甚至挫折。

工会组织是党领导下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履行党赋予工会服务基层、服务职工的人民团体职能的机构,工会党组是整个服务工作的基石。当前新形势下,遵循《条例》实施要求,工会党组在新常态化现实工作中,应该坚持做到:

一、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从严治党的关键在于制度治党,制度层面的不断完善是加强党组织建设的有效途径,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条例》的出台为党组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扎实推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廉政和制度建设,为贯彻民主集中制提供了具体方案,进一步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将依照《条例》,积极探索党建工作新思路、新方法,全面推进党支部“四风”问题的整改落实,进一步加强党员教育,夯实工作作风,真抓实干促发展。

二、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主动深入基层、走进职工群众当中,才能真正设身处地为职工群众考虑、为职工群众谋事实,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三、坚持和发扬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党的生命和路线决定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根本组织领导制度,是科学合理的有效制度,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群众路线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过程与民主集中制“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过程是基本一致的。

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是加强民主集中制的实践基石。习近平同志指出:“执政党的最大危险就是脱离群众”,“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核心问题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这个论断揭示了脱离群众的险恶之风如果任其发展,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就会出现背离,党的执政基础就会削弱直至坍塌。群众路线在我们党内就是民主路线,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就是坚持群众路线,深入基层,深入职工群众当中,尽可能多地听取职工群众意见和建议,最大限度地反映职工群众意愿和诉求,从职工群众中来,到职工群众中去,以解决职工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需要为已任,努力获得群众的广泛支持和拥护,确保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有效性。这既是群众路线作为党的生命线的本质特征,也是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根本组织领导制度赖以依存的实践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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