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学习贯彻信访工作条例心得(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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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学习贯彻信访工作条例心得(完整)

学习贯彻信访工作条例心得3篇

【篇1】学习贯彻信访工作条例心得

北京邮电大学信访工作条例

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持学校党政密切联系师生群众,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改进学校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本校教职工(包括离退休教职工)、学生以及与学校、学校下属机构和人员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党政部门反映情况、表达意愿,并由学校党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二条

学校及各二级单位党政领导应当重视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师生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监督,努力为师生群众服务。

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在校党委、校行政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并通过解释、解答、解决方式及时依法做好信访工作。

第四条

学校及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应当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第五条

学校信访工作由分管校领导负责,学校信访办公室总体协调,专人负责学校的信访工作。各二级单位也应明确一位党政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的信访工作,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单位信访工作。

第六条

建立学校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了解掌握信访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情况和动态,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和建议;
组织协调校内各方资源处理跨部门的信访问题及群体性事件;
督促校内各部门处理信访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二章 信访人

第七条

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党政领导或党政职能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师生群众和其他组织。

第八条

信访人依法信访,其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学校各级组织和个人不得对信访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九条

信访人对学校下列信访事项,可依法向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党政领导及其职能部门提出:

(一)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科研、后勤、管理等工作的建议;

(二)对学校党政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监督、揭发党政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

(四)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属于学校解决范畴的行为;

(五)其他信访事项。

第一十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到学校设立和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向学校党政领导走访,一般应在校党政领导定期联系群众、接待日时到指定地点进行,如遇有特殊情况,应提前向学校信访办公室预约。

第一十一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党政机关的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学校党政机关,不得拦截学校领导公务车辆,不得冲击会场,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一十二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面、电话等形式提出;
一定要走访的,应推选代表提出并提前预约,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第一十三条

信访人所反映的情况必须属实,不得捏造、歪曲,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三章 受 理

第一十四条

学校各党政职能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第一十五条

凡超出学校各党政职能部门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人员应建议、劝告信访人向相应单位提出。

第一十六条

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属于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本部门负责受理;
涉及多个部门的由主要涉及部门协调所涉及部门共同受理。

第一十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员有精神疾患的,应当通知其所在部门或监护人将其带回;
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疾患者,可通知相关部门将其带离接待场所,进行适当处理。

第一十八条

学校各党政职能部门对可能影响稳定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苗头事件要高度重视,果断处理,避免造成严重后果。同时应立即向上一级组织或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办 理

第一十九条

信访事项在办理时分为简明登记表(见附件二)和信访受理表(见附件三)两种表格。简明登记表用于信访事项的简明情况登记,由学校信访办公室统一汇总;
信访受理表用于详细记录信访事项并跟踪信访事项由受理到办结反馈的全过程,最后统一由学校信访办公室负责整理归档。信访受理表及其附件不得丢失。

直接到各职能部门反映问题的,可由职能部门自行办理,不必报学校信访办公室。

第二十条

学校各党政职能部门办理信访事项,一般应自该部门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填写信访受理表返回学校信访办公室;
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向学校信访办公室书面说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上级信访部门批转由学校信访办公室负责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在60日内办结并上报处理结果,因特殊原因到期不能办结的 , 应当向信访人说明情况。对上级信访办要求报告查处结果的信访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学校信访办公室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上报结果。

第二十二条

信访受理部门不得敷衍塞责、久拖不决,要正确疏导,及时、恰当处理信访事项;
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的信访事项不得相互推诿扯皮,要秉公办事、分清责任、尽快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信访工作人员如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信访工作人员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递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对象。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和有关部门应当遵守、执行信访事项处理决定;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30天内请求原办理部门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查,再次受理部门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天内认真复查办理。经复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的,不再处理。终结处理意见应抄送相关单位和部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党政职能部门发现本部门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应立即纠正;
上级部门有权对下级部门处理不当的信访事项进行重新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党政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分析信访事项反映的学校情况和师生员工的愿望,提出建议,改进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信访办公室将定期公布信访工作情况,对未按时完成信访工作任务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可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学校以往制定的信访工作制度,凡与本条例有冲突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篇2】学习贯彻信访工作条例心得

武汉市信访工作条例

【法规类别】信访

【批准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1993.07.25

【发布部门】武汉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3.07.25

【实施日期】1993.07.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武汉市信访工作条例

(1992年12月19日武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3年7月25日

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信访工作效率,维护信访活动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条例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来信来访。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访向国家机关和有关方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信访活动必须遵守宪法

、法律和法规。

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处理信访,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确定工作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处理信访,并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

第二章 受理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和各自的职责范围受理信访:

(一)应当由基层单位解决的,有关基层单位必须受理;
不服基层单位处理或者对基层单位及其负责人进行控告、检举的,由主管部门、上一级单位或者有关国家机关受理。

(二)应当受理信访的单位已经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受理;
已经撤销的,由上一级单位或者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受理。

(三)涉及两个以上单位,一个单位难以处理的信访,由它们共同的上一级单位受理或者由上一级单位指定其中一个单位受理。

(四)对于不属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应当向来信来访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指明受理单位或者将信访材料转交有关单位。

(五)对于管辖不明,难以确定受理单位的信访,上级机关可以指定受理单位。

第七条 受理信访的单位对信访事项应当分别情况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受理单位有权直接调查处理的,一般应当在接受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三个月以内处理完毕,将结果直接答复来信来访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情况紧急的,受理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二)受理单位不能直接调查处理的,应当在接受之日起五日以内将信访材料转给有权调查处理的单位,承办单位应当依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受理单位对于国家权力机关、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在接受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处理完毕,将结果书面报告交办单位;
不能按期报告结果的,应当向交办单位说明原因并请求延期;
交办单位认为处理不当的,可以退回受理单位,限期重新调查处理。

受理单位对于信访中有较大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和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在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同时,并送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研究处理。

第八条 严禁将控告、检举人的情况及其材料泄露或者转交给被控告、被检举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九条 受理单位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访反映的问题,凡是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应当及时解决,不得推诿、拖延;
一时办不到的,应当说明情况,要求过高或者无正当理由的,应当说明教育。

【篇3】学习贯彻信访工作条例心得

贯彻《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方案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有关要求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我校贯彻《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方案。一、主要目标
1、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提高学生的身心健康水平。
2、通过学校、家长及社区间健康信息的传播与沟通,促进学生健康行为的养成、身体素质的提高和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养成。
3、加强干预措施,预防并控制学生常见病、传染病、食物中毒和某些危险行为的发生。二、工作原则
1、加强政策改革,营造支持性环境。制定健康促进的策略和规章制度;
动员各部门、社区和家长参与;
强化、协调健康促进组织的发展。
2、开发人力资源,保证有效管理。争取各级领导对开展“健康促进学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增强和保持学校内外开展健康促进活动人员的能力;
改善“健康促进学校”的管理,加强指导和评估。
3、强化干预活动,改变不良行为。开展一系列以学校、家长和社区为基础的健康促进干预活动,降低危险因素和预防学生常见病及意外伤害的发生。4、开展监测、评价活动。加强学生常见病、意外伤害的行为危险因素监测,改进获得资料途径的方法。分析学生健康发展趋势,研究和改进干预策略。三、工作内容
(一)组织发展。组织发展是实施“健康促进学校”的关键和前提。1、成立学校健康促进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有专人负责。
2、至少按每30个班级配置一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3、制定“健康促进学校”有关规章制度。4、学年工作计划包括健康促进内容。5、将卫生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

(二)政策保障。政策保障是实现目标的根本,它影响着学校的行动及资源的分配。需要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规章制定学校内相应的规定。1、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小学生每天不超过6小时,中学生每天不超过8小时。
2、体育锻炼:学生在校保证每天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3、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组织学生体验。4、建立必要的学校卫生规章制度。
5、制定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制度(含免疫接种和传染病暴发的应急措施)。6、制定并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合理膳食营养的规定,同时落实相应的实施措施。
7、制定学生不吸烟、不酗酒等有关规定。8、有意外伤害防止措施。
(三)物理环境。学校物理环境是指学校的建筑、设备、活动场所和学校周围的环境。
1、学校的建筑和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学校建筑设计的规范和学校卫生标准;
教室的采光、照明应符合《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
黑板无裂缝、无反光、无眩光;
有安全清洁的饮用水和生活用水;
厕所有足够的蹲位;
卫生室达到优秀标准。
2、保持学校环境清洁卫生。学校环境卫生有专人负责,有定期清扫检查制度;
教学用房和宿舍整洁;
校园无乱丢废弃物、无烟头、无痰迹、无乱写乱画;
厕所清洁,有消毒措施;
定期组织学生参与社会卫生清洁等公益活动。(四)社会环境。学校的社会环境是指教职员工之间、学生之间、师生之间三者的综合关系。
1、创造相互关心、信任和友好的学校环境氛围,树立良好的校风。制定校训,并展示良好的校风;
制定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措施;
对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适当的支持和帮助。
2、注重学生心理和个性的良好发展。不歧视学习困难和有某些不良行为的学生;
学校开展心理咨询活动,为有需求的学生提供帮助;
理解与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和兴趣爱好,组织学生开展课外兴趣活动。
(五)社区关系。社区关系是指学校、学生家庭和社区之间的关系。

1、学校与社区。学校在开展健康促进活动中应争取社区的支持与参与;
学校每年组织学生在社区范围内开展与健康促进有关的活动。
2、学校与家庭。定期开设“家长学校”或召开学生家长会,提供学生健康信息,督促家长为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和提高健康水平提供必要的条件;
鼓励家庭积极参与健康促进学校的活动。
3、社区与学校。社区应支持并参与健康促进学校活动,创导并维护良好的学校周围环境;
社区范围内烟草销售商店应做到不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
配合公安部门为学生交通安全和校园治安提供服务。
(六)个人健康技能。学生健康技能是指通过健康教育课程及其它活动,获得与年龄段相符的卫生知识和技能,使他们在促进健康方面更具自主性和责任感。
1、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条件。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专项活动和卫生宣传活动;
学校应备有卫生保健机构提供的各种相关健康教育资料。
2、培养学生有益于健康的习惯和技能。学生健康教育知识知晓率达85%以上;
坚持眼保健操制度,正确率达80%以上;
保健牙刷使用率和及时更换率达90%以上;
吸烟率、酗酒率为0;
掌握合理营养常识,养成良好饮食习惯;
个人卫生做到头发、衣服整洁,手、面、耳、颈干净;
掌握处理突发事件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具有与他人进行交流和保持良好情绪的技能,并懂得用《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自己;
掌握青春期性卫生知识、防制STD/AIDS基本知识以及拒绝参与并能劝阻他人吸烟、酗酒、吸毒的技能。
3、积极鼓励学生参与课外健康促进活动。学生每学期至少参加一次课外健康促进活动(含家庭或社区活动)。
(七)健康服务。学校健康服务是指学校组织各级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为学生提供基本卫生保健服务,保障并促进学生的健康。
1、定期对学生进行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学生体质健康卡健全;
对学生体质健康检查资料进行统计分析。
2、开展学生常见病综合防治。学校有常见病防治计划和措施;
各病种发病率低于本区县平均水平(特殊情况除外);
因病缺课率低于50%。
3、开展免疫接种。开展有关预防传染病免疫接种的宣传教育工作;
常规计划免疫接种率达100%;
计划免疫凭证入学率达100%。第一阶段:宣传发动(2011.4)1、制定方案2、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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