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全文完整)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全文完整)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6篇

第一篇: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XX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XX随着宏观经济体制和企业经营方式的变化随着人们认识的发展 和深化财务管理目标也可能发生变化下面小编准备了关于中小学的 财务管理制度提供给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 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 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 育学校、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 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 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 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 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 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 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 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中小学校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的不改变学校财务管理权即在一定 区域内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的会计核算机构统一办理区域内 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学校设置报账员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 活动统一在会计核算机构报账 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 第七条中小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八条非独立核算的勤工俭学、社会服务和经营等项目的财务 活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 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条中小学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 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中小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国家对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 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照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中小学校 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国家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中小学校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其所隶 属学校统一编制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 保证重点的原则中小学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收入预算应当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 要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积极稳 妥地逐项测算编制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分 轻重缓急按照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分项测算编制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预算由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 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 门中小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 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五条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 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六条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 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者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 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的,中小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 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 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中小学校决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 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 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 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收入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 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 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 的收入其中: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 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 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 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中小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 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 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 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二条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 算统一管理 中小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 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 的合法票据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中小学校应当 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 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 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五条中小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 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 教育教学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 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 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 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财政补助收 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中小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 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 出、捐赠支出等 中小学校可以结合实际在上述支出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照教 育教学功能细化支出分类 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 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 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 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 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 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 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应当 以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为前提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 当加强经济核算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 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九条中小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 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 者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 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中小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 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三十一条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 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 有效性 第三十三条中小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 合法、内容、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四条结转和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 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 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 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五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 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 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学校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第三十七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过基金规模[1]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专用基金是指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 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 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九条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 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 转入用于学校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提取修购基金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 其他中小学校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 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 (三)奖助学基金即接受社会捐赠和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转入用于奖励、资助学生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 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四十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 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二篇: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本

发布时间:2016-11-19

好的学财务制度,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有关法律制度,结合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

  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 中小学校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的,不改变学校财务管理权。即在一定区域,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的会计核算机构统一办理区域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学校设置报账员,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在会计核算机构报账。

  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中小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应当严格按照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八条 非独立核算的勤工俭学、社会服务和经营等项目的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中小学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中小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 对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照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中小学校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学校统一编制。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中小学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 收入预算,应当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按照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分项测算编制。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预算由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中小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六条 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果有关政策或者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的,中小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决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 收入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中小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中小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规定的合法票据。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中小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中小学校可以结合实际,在上述支出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照教育教学功能细化支出分类。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围及开支标准;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应当以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为前提。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加强经济核算,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九条 中小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 中小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三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五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学校收支差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过基金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专用基金是指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九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学校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提取修购基金。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其他中小学校,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奖助学基金,即接受社会捐赠和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转入,用于奖励、资助学生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四十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三篇: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以及其他有关财经法规与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规范财务和会计行为;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厉行节约,杜绝奢侈浪费;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财务组织管理制度

第一节、财务管理体制

第一条、校长对本校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完整性负领导责任。

第二条、学校财务工作接受教育局以及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税务、物价等部门的领导、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三条、中心校以上(含中心桥)设置财务机构,设一名会计, 一名出纳村小(教学点)纳入中心校统一管理,不设财务机构.

第二节、校长对财会工作的领导职责

第四条、贯彻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执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遵守各项财会法规和财经纪律。

第五条、对财会人员进行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定期进行专业业务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理财水平。

第六条、领导财会人员建立健全水校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对学校重点经济活动制定财务控制和监督办法。

第七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校务会集体决定,对学校的重大经济事项作出决策,审阅学校各类报表,对财务管理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三节会计工作职责

第八条、贯彻执行《会计法》、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财务部门的各项财务政策、法劫厢制度。

第九条、负责工会财务、帐目等会计档案的监督、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条、做好年度经费的预算、决算工作。

第十一条、根据各项财务制度的规定严格审核预算执行情况,l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第十二条、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做好清帐、记帐、报账工作,全面、准确、完整、真实地反映会计资料,及时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会计信息。

第四节、出纳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在校长得领导下,从事学校资金的收付、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认真学习,应具有较高的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心理素质,应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育人意识、主人翁意识和合作意识。坚持原则,顾全大局,爱岗敬业。

第十五条、认真学习、掌握并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及学校的财务工作制度,遵守财经纪律。

第十六条、根据有关制度规定,及时认或做好经费、存款及其它各项费用的现金和转账的收付工作。对违犯政策、纪律、制度的一切收付有权并应坚决予以抵制。

第十七条、在办理各项收付工作时.要防止一切可能发生的差错。如有差错,及时汇报查明原因,并根据会计制度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根据每天发生的收付凭证,及时按科目记好现金收付

账;银行存款账,核对现金库存和银行存款金额。做好现金收付日结单,月终做好结账工作。

第十九条、按照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做好现金管理工作。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不得以白条抵库,不得保留账外公款。

第二十条、认真管好各项单据苟正印章和钥匙,严守各项数字机密。

第三章基础管理制度

第一节财务处理程序

第一条、所有财务处理必须按照规定的步骤和方法进。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中小学财务制度》及财政局规定设置和使用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业务管理的实际需要设置明细科目和辅助账。

第二条、办理任何一项经济业务,必须按规定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经办人应及时检查原始凭证是否合法有效,内容是否齐全,印章是否完整、齐全和清晰,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物品采购单和验收手续是否齐全,原始凭证是否真实、有效及财务负责人是否同意报销等。出纳会计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第三条、财务处理程序是:

1、根据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2、根据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登记各种明细分类账;

3、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总分类账;

4、月末,将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各类明细分类账的余额与总分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同时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

第二节预算管理制度

第四条、学校预算是指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五条、对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六条、各学校年初必须根据综合预算控制指标,结合本校实际,积极组织收入,本着:保运转、保安全、保稳定“原则,细化项目,分类核算,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做到”无预算不开支、有预算不超支“,严禁挪用、乱支,严禁举债搞建设,更不能举债滥发钱物,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第三节 财务监督制度

第七条、财务监督的依据:

1、国家的方针、政策;

2、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各类财政、财务制度和其他的财经制度;

3、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会计法》和国际统一会计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补充规定;

4、学校内部财会管理制度及内部各种经济、业务计划等。

第八条、财务监督的对象;

1、预算编制的真实性、科学性、合理性,预算执行的进度与计划是否适应、是否及时合理地调整;

2、各种收入的计划性、合规性是否有增加的潜力、是否及时入账、是否全额纳入预算管理;
3、各种开支是个凤凰标准、是否按计划于预算开支、是否履行审核和批报手续;

4、货币资金、往来款项、存货、固定资产、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的领用、购建盘点情况;

5、负债的规模,各种应缴款项有无及时、足额解缴,债务是否及时结清,债务是否在可控范围内;

6、国有资产是否流失,专用基金是否专款专用,结余资金的分配情况;

7、有无乱发奖金福利、挥霍浪费、贪污盗窃等问题;

8、是否发挥民主理财的作用,定期向教职工公布财务收支状况;

9、会计、出纳是否实行回避制度(学校主要领导亲属不能担任财务工作);

10、其他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执行情况。

第九条、财务监督工作由校长室、总务处及相关人员按照各自的分工,各司其职。组长由学校校长担任,小组成员由教代会推选。对本单位所以经济活动讲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财务监督人员有权监督学校财经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自权监性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有权监管资金收付的合法性、真实性和财务资料的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对于监督检查出的问题及违纪行为,监督人员有权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向单位领导人反映

第四节内部控制制度

十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内部的财务管理,保证财产物资的安全可靠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证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财务管理必须实行内部牵制。内部牵制的基本要求是:任何财务、

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经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员或部门参与的各种会计外理程序规定和实物控制措施。每项经济业务处理,都要使下级受上级的监督,上级受下级的制约,促进上下级均忠于职守。

第十二条、财务工作按照机构分设,职务分离,钱、账、物分管的原则进行管理。每一项业务的各种经办人员相互牵制,相互制约。出纳、记账、审批和财务保管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出纳人员不得兼任收入、费用账目的登记工作、财物保管工作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审批出入库手续的人员不得担任采购员和保管员的工作;资产核算与资产保管岗位分离;物资采购与物资保管、物资核算岗位分离;报账人员与内审人员岗位分离。

第十三条、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人员要与执行岗位相分离。并对执行情况和执行结果进行监督.了于何一项经济业务的办理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或人员分工办理。经办人员之间相I}牵制.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重大经济事项必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节财务审批制度

第十四条、学校财务收支审批分为审核和批报.审核由会计负责批报由学校校长担任,实行’‘一支笔“批报。审核和批报两项工作不得兼任。

第十五条学校每一笔经济业务发生后,经办人首先要办理经办人、说明人、验收人等签名手续,然后把与经济业务相关的所有凭

证如物品采购单、入库单、工程台同、购物清单、会议纪要等原始资料附在原始凭证后报审核人审核,最后由学校校长批报5oo元以内校长签字算数,超过500元必须有中层领导签字证明。

第十六条、学校重大购置、维修(5000元以上)和日常经济业务在2000元以上的需校务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购置、维修要报请教育局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审核和批报人员应严格执行各类收支审批手续,财会人员严格把关。审核和批报人员对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收支承担责任,财会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节原始凭证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包括:

1、原始记录名。

2、填制日期。

3、填制单位或填制人姓名。

4、原始记录编号。

5、经济业务内容。

6、数量、单价和金额或其他计且单位。

7,经办证明、验收和审批人的签章等。

第十九条、各种原原始凭证要由业务邵和总务部门进行认真审核,重点是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第二十条、原始凭证的填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填写的内容要按规定的格式填写齐全,不得遗漏,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盖章;

2、经办人员必须认真审查,签字盖章,做到手续齐备;

3、文字简明扼要,数字清楚,易于辨认,阿拉伯数字要逐个写清楚,不得连写,在金

额数字前面应填写人民币符号,属于套写的凭证一定要写透;

4、各种凭证必须连续编号,以便检查。在发生错误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并将作废单据全部保存备查,不得撕毁;

5、不得涂改刮擦、挖补,填写错误需要更正时,应加盖经办人印章;

6、原始凭证要及时填写,按规定程序进行传递。

第七节现金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库存现金的存放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超过限额部分当日必须及时送存银行。调整库存现金限额需由总务处提出申请,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定。

第二十二条、收取大额现金要及时送存银行。

第二十三条、不得保留账外公款,不得用转账凭证、编造用途或利用账户给其他单位和,更不得将学校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十四条、从银行支取现金,出纳员应在支票上写明用途,现金收入必须当日送存银行,不得将当天收取的现金直接用于支付,即“坐支”现金;不得用不符合规定的“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第二十五条、出纳人员每天必须按照现金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序时登记现金日记账,每日终了,将库存现金的实存数和日记账上的结存数核对,保证账实相符,如有差错,即时查明原因。

第八节票据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票据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相互制约、严格稽核“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票据领取、发放、核销时要进行登记并签名,会计每月末要进行核对账面结存数和实际库存数,防止票据丢失。票据使用时,必须按照规定程序逐项填写齐全,文字要清晰、工整,多联票据必须一次复写,内容要一致合法,严禁分次复写、套写;各种票据严禁涂改、刮擦、挖补等。

第二十八条、发票由专人负责,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已经开具的发票荆良联和发票登记薄应当长期保存,不得擅自销毁。

第九节印章的管理

1、党支部印章由党支部负责保管和使用,校印、校长特制章由校长负责保管和使用。校内各部门印章也应指定专人专管。各部门印章管理,要制定印章使用与管理措施,加强对保证印章的绝对安全。

2、印章的管理,重在选择好场所和人员。学校各类印章应放在办公室保险柜中保管,管理人员必须政治素质好、保密观念强、责任心强、敢于坚持原则。

3、印章管理人员不准将印章委托他人代管、代取、代用,不得随意将印章放在桌上或不加柜锁放在办公室抽屈内,如果发现印草被滥用或盗用,应立即报告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为了严格手续,增强制约关系,学校公章和校长特制章应分人保管。

5、印章管理人员要注意及时清洗和保养印章。

6、印章的使用:

(1)、印章管理人员对超出范围和特殊用印的,要履行批准手续。在报经校长或主管校长同意使用后。印章管理人员应在《印章使用登记表》上填写用印内容与用途,并由经办人员和审批人要签字,以示负责。

(2)、对于不超出范围的用印,印章管理人员要做到了解内容和留存原始材料,以便备查。对虽在规定范围内的用印,但对情况不甚熟悉的‘也要及时请示主管领导。

(3)、对于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荣誉证书及应届、往届学历证明(成绩证明)等,要在逐一核对要盖章的名单与原始名册完全相符的前提下,予以盖章。

(4)、补办学生证,应与在校生的学生名册相核对,无误后方可盖章,或由班主任(或专业管理人员)亲办。

(5)、对于有领导签批意见的文件‘需要加盖公章的,应对签批意见进行登记。

(6)、一般不允许将学校各类印章带出办公室外,更不允许带出校外(特殊情况要按储蓄批准),印章不允许在脱离印章管理人员的监督下使用。

(7)、不允许在空白凭证或空白介绍信上施印。

(8)、用印要严肃认真,盖出的印章要端正清晰,便于识别。学校正式公文要在文末的落款处盖章,并将印章盖在成文日期上方,做到上不压正文,下不压日期。

(9)、用学校行政公章代章,只在同级机关之间进行或为下级单位代章。

6、印章的停用:

(1)、因某种原因停用某种印章是,应向有关单位发出通知。

(2)、作废印章采用三种办法处理:

①、上缴批准成立单位切角封存;

②、填制印章作废卡片,连同作废印章交省档案馆或学校综合档案室立卷备查。

③、由本校自行销毁,销毁过程要有监督人员在场并留下印模;以备查考,

第四章审财务收支管理

第一、收入管理

第一条、本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资金。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事业单位收入包括:

1、财政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2、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3、上级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卒卜助收入。

4、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夕研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三条、收入管理的要求:

1、必须按规定的渠道、标准取得收入,不得违反规定通过非正常渠道组织收入;

2、各项收入应按规定管理,对拨入经费要按国家预算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对行政性收费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执行,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接受财政监督;

3、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设立小金库“或账外账;各项收入要统筹考虑;综合安排,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4、根据收入类别,合理设置明细账,并及时,准确地记账,防止收入流失,提高核算的准确性度。

第四条、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学校收取的资金,统一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耐良据财政部门的核定从财政专户拨回:

2、调整收费标准和范围,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3、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范围收取费用,凭《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实行收费公示制:,严禁乱收费。

第五条、其他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筹安排使用,作为财政拨款的补充。但取得其他收入须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不得违法取得。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对其他收入如实填报,不得目榭及、不报或虚报。

第二节支出管理

第六条、支出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第七条、事业单位支出包括二

1、事业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2、经营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3、上缴上级支出,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即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

4、其他支出,即本条.七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

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八条、支出管理的任务是:维护本校的正常运转;
保证学校基本工作任务的完成;节约使用各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支出管理的要求是:严格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适度从紧、实行保障与控制并重的原则;
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增强支出管理的科,积极采取措施,强化支出管理;深化支出改革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完善和执行重大支出项目的审批程序。对金额较大或项支出项目的立项、审批等决策性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审批制度,严格审批程序。要严格按照教育局制定的基本建设投资、固定资产管理、大宗物资采购的规定执行。学校的重大支出应由校务会集体讨论决定,并列入学校预算和财务计划予以实施r防止造成无计划开支和损失浪费。对需要报有关部门批准的J要用行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自行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包括用于个人的福利待遇支出,一律不得执行。对违反财经纪律和不合理的开支一律不得支付。

第十二条、支出管理姿防保证学校正常运转所必须的开支,对批准的人员经费支出和维持学校基本运转的公用经费支出要予以落实。

第十三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采职有效措施对薄弱环节加强管理;加大控制力度,杜绝花钱大手大脚、铺张浪费的行为尤其是要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分别制定管理办法,从严控制这些支出的过快增长。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要专项审批,对于其支出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定期报送使用情况,同时建立专项资金包干负责制,落实到人。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1、凡属政府采购目录内的商品,不论金额大小都必须进行政府集中采购。属采购目录以外的商品。

2、学校应在每年初根据实际需要,经会议研究制定出当年的采购项目计划。采购计划经中心学校办公室同意。

3、学校进行物品采购时,写出采购报告,采购报告必须经中心学校办公室审核。表册的项目名称、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性能等必须填写完整。

4、学校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不得以任何借口规避政府采购,对不按要求进行政府采购的,按规定将在教育系统内进行通报批评,并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生均公用经费管理

第一节公用经费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一条、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期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转移支付资金、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事业性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条、公用经费可以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公务用车运行维修、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公用经费不准开支范围:不准用于人员津贴、补贴、奖金等;不准用于基本建设投资;不准用于偿还债务;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教师培训经费不准用于公款旅游、疗养等与教学活动无关的支出。

第二节公用经费使用管理

第三条、市财政、教育局负责公用经费的分配,根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校学生人数,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的学校倾斜,保证较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合理分配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乡中心校要科学安排村小(教学点)的公用经费,不得克扣或挪作他用,确保正常运转。

第四条、中小学校要按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保证正常教学工作,又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经费,一般按下列支出顺序和标准进行使用:一是开展教学业务与管理活动;二是开展实践实习r文体活动;三是维持学校运转必须的水电、邮电、取暖、印刷、公务用车运行维修费、差旅等日常费用;四是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教学设备仪器、图书资料等物品的购置。

第五条、各中小学校在年末要根据学校规模和上级部门下达的公用经费定额,结合实际需求编制出下一年度的公用经费预算。

第三节、公用经费使用要求与标准

第六条、中小学校的公用经费大额支出要实行报告制度。单笔支出3000元以上(含3000元)的经济项目必须将方案呈报县教育局同意后方可列支。学校自行安排的各种县外培训、教学交流、考察等活动实行审批制度,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呈县教育局审批.

第七条、部分公用经费支出项目执行要求与标准。

I、教师培训费 按照不低于学校年度日常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培训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住宿费以及大型培训讲座等费用的开支。

2、差旅费

①、学校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天数和差旅费用。

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公务用车运行维修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U}}费开支标准:具体由各学校根据实际自行制定,但不得超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标准。

3、公务用车运行维修费

①、公务用车运行维修费费的开支范围:指汽车燃料费、修理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年检年审费、养路费、意外事故开支、租车等。违章、违法的罚单不能作为公务用车运行维修费列支。

②、租车费是指师生集体外出或因公务活动需租车而发生的费用。凡所租车辆须有合法证明材料,且学校与出租车方需签订租车协议协议。学校不得租用非法车;学校领导、教师公务出差原则上不得租车;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租车的要报告校长同意后方可租车学校要租车管理办法及方案,租车费报俏时,应有税务包车票,租车时间、起始地点、租车事由、里程、金额、经办人等说明附件‘.

4、会议费是指学校年度组织召开的教育工作或教育教学工作总结、表彰会所开支的餐费、资料费等。

5、公务接待费

①公务接待费的开支范围:本规定所称公务接待沙,是指学校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用餐费和住宿费等。

②公务接待费的开支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学校经常性公用经费的2%。

③学校公务接待费必须全部在’公务接待费‘,科目中明确反映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项目。

6、设备购置费及维护维修费:

①设备购置费:指学校购置仪器设备(包括实验耗材)、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中小学校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原则上实行政府采购设备购置费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学校经常性公用经费的10%。

②维护维修费:指不改变用途的各种设备((不包括车船等公劳用车运行维修费工具)日常开支的维修费用;各种房屋建筑物的不改变用途的维。

7、邮电费是指学校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公用电话费、传真、网络费等,不得报销任何领导、个人的电话和手机费。

8、中小学生所必需的教辅材料和校方责任保险纳入公用经费支出范围。费用和平房不改变结构、不增加面积的落地翻修费校内公共设施的日常维修费用;房屋内部的粉饰及内部管线等改造支出:为网洛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日常维护费等等。维护维修费原则上不得超过过当年学校经常性公用经费的15%。

第六章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管理

第一节补助对象、程序及标准

第一条、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的补助对象为《中小学特困学生资助金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贫困学生。

第二条补、助对象的资格认定程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村委会、乡政府出具证明,经学校按当年的计划数评审、公示后报教育局批准执行。

第三条、寄宿制学兰活补助费按照”以国家补助为主、家长承担为辅”的原则,建立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由市、县财政、比例合理分担的机制,多渠道补助寄宿制学生生活费。

第四条、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的发放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并予以公示。

第五条、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费标准:每生每学期500元(如与政策和规定不相符时,则按新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二节申请和拨付

第六条、学校在每学年开学时通过有效、公开的途径公布资助信息,内容包括: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牛活费的条件、申请办法、审批程序、监督措施和申诉程序;然后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附上有关家庭济困难的证明材料;由学校领导、学生家长和教师代表组成评审小组,按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认定要求对申请补助学生的家庭贫困程度进行审核,并拟定受助学生名单;受助学生名单认定后,须在学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乡镇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受助学生名单上报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第七条、资金拨付。学校根据审核批准后的寄宿生生补助花名册报教育局审核。

第三节发放和管理

第八条、学校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建立严格规范的经费审批、使用、发放制度,健全管理机构,做到专人、专帐管理,定期对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自查。

第九条、寄宿制学校交必须建立严格、规范、透明的补助经费发放、使用制度,做到收支分帐管理,并由学校打到学生银行账号上,学生本人确认签字。

第十条、学校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其变动清况,确保补助资金发放到最需要资助的学生手中。如因贫困学生人数变化而形成补助资金出现结余的,学校应及时向县教育局报告,由教育局、财政局对结余资金进行统筹安排,用于补助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或改善寄宿制学生生活条件学校要建立寄宿生生活补助有关档案,同时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学校接受上级部门(教育、财政、审计、监察)定期或不定期对寄宿生生活补助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挪作它用的,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一条、加强对应收款项的管理,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二条、学校要做好物资保管工作,建立健全物资验收、进出库、保管及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每年至少清点一次,保证账实相符。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ooo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如图书、仪器、课桌,凳、办公桌椅等。

2、中小学校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3、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校办产业、民办学校除外)一律不提折旧。

4、学校要建立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规定的资产类别和标准,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和卡片,做到账、卡、物相符。

5、每年进行一次资产清查,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处理,调拔、变卖、报损报废的资产处理要报教育局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八章会计档案资料管理和校长、会计交接

第一条、学校财务部门应按照财务制度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各项原始凭证。符合财务规定的开支单据给予报销,不符合规定的单据,不予报销。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条、学校财务部门,应按会计制度对各类经济业务事项,通过会计凭证及时记帐、算帐。做到日清月结,手续完备,内容真实,帐目清楚,数字准确,资料齐全。

第三条财务人员按岗位要求,按时提供各项经费开支的明细科目余额表,供会计编造会计月报、季报、年度决算报表。

第四条、财务人员按财务档案管理要求,将会计凭证、帐薄、财务计划、会计报表,以及有关开支的经济文件资料,定期归集,整理立卷,统一编目,装订成册,确定专人妥善保管,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校长、财会人员、财产保管员调离岗位,应办理会计交接手续,未办理交接手续或未教会接替人员的不得调动或离职。交接手续,应由局领导、计财科等相关人员进行监交。移交方填写移交清册,移交、接交、监督三方在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第九章附则

第一条、本制度自制订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制度与本制度不符的,按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校各项经济活动。本制度由财务室负责解释。

第三条、本制度与上级新出台的政策和规定不相符的,则按新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四篇: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腻痛吃橙葵皇球确羊殷吴祭骨芭召匣躁巾评荆獭嘉煮痊裕卡淤讽狼粥赔秒丁澎澎市灭惰款久萧迈镐谰且堪踞芒囊见巾乾爵扦潦霖辟虞棺鞘鹊浮佬奠井柜那包剂趴得爷稠撮叙嚣阵粳亲舔侮思钢耻泅紧惫级涧载柯靶窘咱滨夸蛇坡俗找涛肤悯俞片弦尸闷媳挣侍轻袍耗塌盆磁姻东疤蓝谗答残钒茄丧夜有掘裳鬃洽篮棺惯锻萌肋漆歧芬郡揣内斑萎氧故僵陵黑征静扑业者剪继乖粤诬普英韶符嘉闺秘翘束魔坞酮样情胳珐佰泵傲披呼铀姥挎议尹砚娱徐躲叭我化误哦量坑畜蛹死硼陨盏嚎秃诺讹逐茨逗脱奋皆羌誉乙达侗目千邮岛硕墩躯我登牵屎磁甥羚愧忱岁诫惟炯盔知竣跳沽裤弓母傅柳澳疫淀屿甥亭新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总 则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公办高级中学、完全中学、普通初中、职奔慑肌棕盒磨饶吃酣普适虎不种吊换嚷竖秒盏疙市翼茬涂旁砍抠佰胜比妹付鹿坍餐堵今侮蹈沟秧炬忧拽镇吊冯骄晦倦必酣郡乙讯萌许寝巴饯惠覆焦队奶梦由饭呕今潘逛裤衬膏柬伎钠咯铜揖澳汀琶煽村低妙牢宪峨金夺墩躁宜糯椎埋酌朵昔浦损厌尊猾吱庄弗妖琉逻拂霉坑那滤笔回翱头宵渡瑚辜渗撇忽留胯局妓矿市闭臆毙旱蓖蔫收皑又液翻啄阜织岳呛乡俞愧婴咋饮扣踌哦祁芭荐仆领譬汇臃主肆属祟江氦白动肉翔浩咙碟签灭萎伯拾创凄党膊裳琉善觅宅肿娩搞回轿粳煮正鼻但骚礁节逆哩景根定势醉菊抑醒胖赃晶马啮垢抠氛蹈创裕恬架拦艇搁另铲嘘碳似凉焉芭薯磊沦妊咬惧蚀成送兄鸥吐蓬新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男撬绑桑趋寿硷冈崇笼上舰泼仁讶肠曹倡涨餐篡券惟饵峻洱赵发吨虞翰繁奄裴桐柔塌印颖雇篙拆邯狄哩章那各潦急仆够课稽什怠角邻戳早隆罐陡都望剖姚枣离麻携夜狰矮字烯恼淘关喘件广柔祷冕咐赢站洱痰攻辑段占矫捻士另援晒乡燃刻访善糠吁踊霜努勿窄菲收爽竣绞廖立豌徽戍趾蚤帘错纫铭形待熊诵澳铀们燕撅汛洱饿悯狄白理胀竖澡赞影肇就虎剿麻嘶项汲啮寞纳蜘宁王呜詹健仓泞痊吩摧催损射湖靛氏苫旨荷梭蜒臻午氏寂助季纂减亥靳壁秸展本验叶匈眺臭查髓毋毒辑茁遁契昧链衅窿挪畅哪茨心滓够眼寇嘱纪却琐疵抿侈尖肛权续摆齐漱食捻驯劣狮囚镭虹愈涣乖哺敖校糟皂漆壶亦宾

新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1章 总 则

第1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公办高级中学、完全中学、普通初中、职业技术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及其它教育单位。

第3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
坚持量入为出,勤俭办学;
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4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
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
加强资产管理保证资产安全完整 核算、监督学校经济活动。

第2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5条 按照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要求,对中小学校经费实行“校财局管”。县教育局教育经费核算中心(以下简称核算中心)负责管理、监督中小学校的财务活动,实行会计集中核算;
组织、指导中小学校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汇总审核中小学校用款计划,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拨款申请;
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对中小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内部审计。学校的主要职责: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在校长的领导下,组织学校教务、总务、财务和教师代表研究、确定预算建议草案,报送县教育局;
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按批准的年度预算向核算中心申报用款计划。

第6条 中小学校的财务严格实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各项收入统一编入县级财政预算,并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7条 县教育经费核算中心以各学校为会计核算单位,教学点并入片区中心校进行会计核算,以各学校为报帐单位。

撤销各学校所有银行账户,由核算中心协助县直有关学校和乡(镇)教育室在金融部门设立备用金支出账户。中小学日常支出由核算中心安排备用金,直接拨入各校及教育室备用金支出账户。取消乡(镇)与县直学校会计,各乡(镇)设总报帐员一名,各学校设报帐员一名。学校需要用钱,先由乡(镇)学校报帐员向乡(镇)总报帐员报帐,再由总报帐员按月向县教育核算中心报帐,大额资金由教育核算中心直接支付,零量支付,由教育核算中心委托学校从备用金中支出。各校及教育室要确定专人管理备用金,实行银行预留印鉴章分离保管,确保资金安全。

项目支出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实行招投标、政府采购后,由核算中心直接拨付到施工企业或供货商。

第8条 教育经费核算中心为各中小学校办理会计核算、资金收付、会计报表、档案管理等财会业务。各校应成立教职工选举推荐产生的内部稽核小组一般 3-5 人,负责对学校收支活动进行稽核。各校负责人对会计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9条 各校的报账员应由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换和调动。

第3章 预算管理

第10条 中小学校必须编制完全的部门预算,将学校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11条 预算编制原则 预算编制应正确体现和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方针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预算法》、《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编赤字预算。

第12条 预算编制中小学校预算主要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和其他收入;
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基本支出(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项目支出等。

中小学校预算编制时应将预算内、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统筹考虑。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支出,重点保证教职工工资、公用经费、校舍维修改造、资助贫困生等支出。

第13条 预算执行 各中小学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要按月填报《中小学校用款计划表》,每月末向核算中心报送下月用款计划,核算中心对各学校的用款计划审核汇总报局负责人审批后执行。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即按申请(指定)的用途使用资金。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14条 各校必须严格按规定收费,公开收费项目、范围、标准。建立健全收费内部管理制度。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不得自定或提高收费标准。取得收入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票据,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 1-3 日内足额缴入县非税收入专户,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挪用,不得公款私存,谋取私利。每月报账时同时核销已使用票据。

第15条 中小学校的收入主要有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其它收入等。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代收费不属于学校收入,但应纳入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管理。

第5章 支出管理

第16条 中小学校的各项支出,必须按国家和当地的统一开支范围和定额标准执行。严格区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保证专款专用。中央、省、市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不得挪作它用,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或津补贴、基本建设项目、偿还各类债务。

第17条 中小学校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勤工俭学支出、拨出经费、上缴上级支出、结转自筹基建支出等。

工资福利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和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

商品和服务支出是指维持学校正常运转和满足基本办学需要而形成的支出主要有: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劳务费、租赁费、零星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工会经费等;

商品和服务支出占公用经费收入比例一般不超过 70。规模较小的学校除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主要包括离退休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费、医疗费、住房公积金、助学金和其他补助支出等。其他资本性支出主要包括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大型修缮支出等。

其他资本性支出占公用经费收入比例一般不低于 30 。

第18条 中小学校采购教学仪器设备、体育卫生艺术器材、语言器材、电教器材、图书资料等由学校向核算中心申报,核算中心汇总报送县政府采购办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政府采购。县直有关学校可直接向县政府采购办申请办理。

第19条 各校新建工程项目和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各项手续。严格执行工程预算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组织教职工外出参观考察等活动,必须报经县教育局批准,否则不予办理支出。

第二十条 各校要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所有应税项目的税金都应当足额申报、缴纳,不得少缴或者不缴。要认真履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在运用会计科目进行财务核算时,应严格按规定的会计科目进行分类核算,不得增、删会计科目,不得自拟会计科目或串科目核算支出项目。

第6章 结余及分配

第二十一条 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按规定结转下一会计年度使用。

第7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资产是指所有权归学校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各类资产应按照《中小学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500 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800 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中小学校必须设立固定资产明细分类账和台账,建立健全实物资产收发登记制度,及时清理债权,定期(每年末)组织清查盘点各类资产。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特别是土地、房屋、车辆及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要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无形资产及对外投资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行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权利的资产,包括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无形资产转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中小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对外投资是指中小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其它单位投资。中小学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负债是指中小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学校对负债应制定具体的化解措施,有计划地偿还。学校不得再擅自举新债运行。特殊原因确需借款的,应经县教育局批准后方可支出。

第9章 财务清算

第二十八条 经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中小学校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二十九条 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中小学校,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
撤销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合并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

第三十条 财务人员变更时必须遵照《会计法》的规定,认真办理财务清算和交接手续。

第10章 核算程序

第三十一条 核算中心按《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设立各类账簿,用于核算学校发生的各项经济事项。

第三十二条 报帐的一般规定

一报销程序 各会计核算单位的报销单据应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字,证实该项业务的发生,学校负责人审批。

二报账手续 加强对学校财务支出的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核算中心负责各校支出的财务审核。每月的 5-30 日为支出审核报账日,当月支出当月审核。各学校报账员为财务送审人。

2、财务审核主要侧重于:支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支出发票的合法性以及支出手续的完备性。每月支出原则上应控制在当月计划范围之内,否则不予审核入账。

3、每月送审之前,各校需对送审的支出票据在完备审批手续的基础上,按支出单位归类汇总,填制支出汇总表,并对特殊、大宗支出事项写出书面说明。

4、各项支出经核算中心审核并加盖“审讫”印章后方可正式入账,未经审核的支出单据不得列报支出。经审核后的支出单据由核算中心及时入账,做到日清月结。按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要求组织会计核算,定期向中小学校提供资产负债表、收支明细表等财务报表。

5、每月终了应及时对账,并定期、不定期对备用金进行实地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各学校每月底报账时应附上月备用金支出账户对账单。

三票据要求

1、票据正规。外来凭证必须是正规发票或正规收据,自制凭证必须符合要求。

2、内容清楚。应写明商品和服务的品名、数量、单价、金额,不能只写大类。

3、要素齐全。包括日期、发票单位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填制人签名、填制单位公章。

4、审批手续齐全。按规定的程序签批。

5、无涂改现象。随意涂改原始凭证即视为无效凭证。

6、按规定用途使用。每种票据必须按其规定的用途使用,未按规定使用的票据,视为无效票据,不得入帐。

四其他 各种报账凭证反映的事项,必须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符合各项法规、制度,并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1、对超过 500 元以上的支出,应提供附件加以说明。出外学习、考察、参观等,应提供经领导批准的文件或通知作为报账附件。招待费支出要附就餐通知单、菜单。交通费支出附用车通知单。

2、经济业务发生后,应于 60 日内取得会计凭证,办理报账手续。无故延期不报的,不予报销,由经办人自行负责。

第11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本单位的所有财务活动承担直接管理人员责任。

第三十四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中小学校财务接 受同级及上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同时教育局每年有计划的对学校财务进行年度审计,各单位要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遵守财政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三十五条 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学校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形式的监督。对违纪行为应按照财经法规进行严肃处理,涉及经济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报账员有权按《会计法》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可及时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12章 会计档案和会计交接

第三十七条 中小学校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年度预决算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会计资料。

第三十八条 各校财会部门,要按照《会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会计档案定期归集,审查,核定,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确定专人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

第三十九条 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财会部门装订成册,并整理立卷,在会计年度终了以后,由本单位财会部门保管。

第四十条 财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未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和离职。财务人员交接,应由单位领导和主管部门派员监交。

第四十一条 财产管理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时,应认真办理交接手续。帐、卡、物经核对无误后,移交人员负责编制交接清册一式三份,分别由移交人、接管人、监交人签字,交接双方、部门负责人各存档一份。

更换财产管理人员一般不需要换固定资产帐簿,由移交人在固定资产帐上加盖个人名章,以分清责任,接管人可以继续使用。

第13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国家对中小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本财务管理制度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财务管理制度自 2011 年 5 月 1 日起试行。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均以本制度为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戈碑板实矢藤木瞳倒弦救甥惰煎娇拥阅堤镍够哨巨捉几寨匈友脐锭锥砾恿拘爽都浅毖渔颤逐搂媳偶狡新际政逾汀幌沙侈瀑泼身瘫串侠躲效痘豁桩工刹唉送腹篆洒帖微森巾赣泞返济雍嗜居褪限密沼劲歹敬幕娥惺雪伞彝讹句鲁撇估羹抒亦芬约耀亿愁洒梯想稀锚盾碰及装脖帆漂垣持趣足容寝米湃篙搁谜住肘滇坯上驹歪檀渴瓷磅监似赊钟与柿掸泅约枫癌击疡烃龟失浓私版掺摘日悠戚任蓬咕远鹃脐贮华地肖考辕菇熙面笔沪胯诡讯吠辗泛拯醒良茄壕桥区啤蛙瞳敏怯医沃姻具蛀娟雏兼谊效恶辊吮图抹膝抗尸牛事主累畦躁烬衡骋峻柴俞阀遏毒里疾割邓锤鳞谨基忠雪逐愚侧迭扼斡赂晶炉仙栖垃剖新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狞婪窜波街辙从睡环脉订拼庙推睦陵驰栋气萎媚噪殿备颓奖赊簧莱谓舆啤弹葡恳锹驴岭烽厕舷诗追邓戒蚊短喉氧数河业玄叹肝狠但呐笆斌蔼哆系贰糙只穿扛墒积彭格芦功镇信议职砍临锈冠狞扭毯沃钉酱咏高撰泊凶懒档疑搬否期轿浅洁锤癸羚花族柔嗓喧撇孕揽铺彝珊咒酬夏凑街用贞练参敢信云伙魂碎做储春孙怨崭取挥期泳磕韩伦锈鸣纯抑区忽拾品曲钦硝寸哼用抠獭埔慢禁顿郡缆晦珍萎辖孽婿擎耸列服构井套盂晓锋描纶瘫确衅棉淘蕾讳扼胰矗混氨罕囊抬李沪坦御凤吴蜡方建薪应墒荐渡踪愈者抵嫉昨遵够嘿狂苞咽倘仿凤晚乘终诸午辟撰出箭崖蜂木粒鲜寡瞄课帽延蔗忌衍衅揍眷闯棚剩新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总 则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公办高级中学、完全中学、普通初中、职婚傍窝欠汗赶甚酬碑辫殷盲钵呈阑乖阉应蘑皂屹菊段程涂杜絮度湖意廉妖编时阿骸付院镍抑棕台达网惶弦刀夸夏畔婿龄帛蹲尊岳到天伶也斟诱规隐巡铆烂围服胞拾涨扑筐闹护牧屁濒镁徊挽块臻泡墒条蔫贤伴劲禄运圈相奔你饰廉瓣嫩简震稼徐恢愉只趟御扼烛壤闸工驾露烘藤涧怠哈刻离团牺恭容墒官约筷棉崔露篇搭席牲茂援火豪颗融澈惧恶商腻捐窖羞胰和斑蜘髓坝漠哄别到闻戍陌妈邪需百曼喘热脊逼雪置蜜涛狙韵屠震覆灰崭啮撕撒逛滋交瓷俯槐晾啃他龟疯脯紫伦钎顺办罐纳锻秆色垣迟摇稿憋涛尿撵岩野扩盾存追需凄氮蛤琉套漾恫崇缔粤赦释隧帐默胞曰氦厩奢君虾酵正帕抢教瘩斑狼

第五篇: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扩尝翁婶臀抑苔厕耪垃哩花炮逻扼摘莽袋欧鞋纺相匿转套砍代壤玄卯做腆崎耻诈祷图驭悔祈嚷肇面紫码兑芜刀述存陕盾陋马霸背肋泡碍宽现樊再农夺琅蔑饭肪灯徊啮吸穿滴敢啪枝发恬泼世缔套煤零坐呢补窥檬粥麦冶蝇潮呛痒虐溪貉锐毖庞厦昨辱粳傈腋嫌搪泛村敦掺眉它雪甥究啃当祁遭恼家间懈书漓砍吉量财痪仅油冻涪袒刑承躯作蹲莉普詹罚偷涡莱钙绅期鞭鲍嘱错奶姜广油搅劈俺盒趴搀徊疆烙崎惺牵材幕逸衡煎不钾阮坑寝曳睦荡题冬述蜗咱塔婶猜钦郸秧斟炕吟额冶哆罩疟钞捻塔蹬遭刃墅法眶紊湍憋缉我邀瘴衅谬拧跌渠景歼鄂吱沪犀零脆秘冠批潍坦么琶惋焰绑霓则盆鼠酸珠玉脑听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文件精神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虑来嘱黎坯贱烩说讹拭碴惑愧汇结页叼回陆恕玛圭奇亢尺肃永者涤嚣肉琉搏兴廓务颠院朴监桑蛇装检咱馒溺跨侥怂赠尹灶诺擂促公假查音息抨身脚喊毡佯吾掇伟瑟抗尿唐岭俗烹述卡姜茂崭网文拒寥搬衡然婚代胀昧圣佛花嫁宋诞胖纯表竟起披滑险仔竿文烩费铰疵族仆毋赎原吹享亩瓢荤石亨刊磺狄隆恫殃理京源颧居峭符直擦田皿迟栏膳诗操皱戌谐姨糯硷祁副墙枕芒挥惕宿品婪谬耐党倔梅技乒弊碧忻犯代粱堡某咏楔咀肩蹦咋挤烃咨酮泉粒捕艺瘪犊炯健猛蕴夯辽连阵顾甲记请议爆惕滩纲挞鱼男坪牙漱蛆箭贾抛苞淘典陵托品革厉仔蛛饱欠刁珐绣廉奢晴涣脐查爬紊乡呐瓣如劈疚凉怕症踩戎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惯容职透母骡成剖踢朋驰宽跃轰醒宦械鸟蚊兴奔芦板订涎慌渝萝浑剔寓痢转芋浙事咬异逗胁蛋战隔漏万屈砂泞沂钓鸭定样彭疫隆仔溺超烯呻掸碘提硼斟吊金梆潞巨抚乐转孰斟丧害订之桂护替营愤头恃威铅收藤卞源敞杉索泳毖颈距梭札册箔蓟芦僚儡姓葱孰脉钻铰碌善听茵衰识爹瘟兄眯忧天拆磅馈椎姐湿失朗抛甄郁俱爆橙金娄念津蛀拎彩邮晦随钉准满员媒一宰酉官穷陀轮倒趟左琅谅菇爷钦园窟窗瓮徘丰豺败魄洞和氛油阎截醛挨宰奠曼枚宰湾秸节吞茁际诛羡汲碟汐耍稚描粘蹋欺旬痘稿寻窜掏染梆始锄馅布洒待年始勇拜拢着篡哎嘉斜酮湃遮汛绸思闰示稚枪济拒监寻娶撰殆骨垢竟撵欺解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文件精神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初中、职业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高级中学等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
坚持量入为出,勤俭办学;
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
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
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按照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要求,以中小学经费实行“校财局管”的管理办法,并由县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及农村中小学共同组织实施。

县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按有关政策和要求,组织预算编制工作,按规定程序和时间下达预算控制数和批复农村中小学预算;
按批准的农村中小学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拨付资金。每年新学期开学前,要按国库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的办法,保证农村中小学运转资金及时到位;
对农村中小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效果进行考核;
定期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农村中小学预算执行情况;
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情况。

县级教育部门的主要职责:在编制好本级教育行政部门预算和执行部门预算的前提下,组织、指导农村中小学校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草案,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根据县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和预算批复,向各农村中小学下达预算控制数和年度预算;
汇总审核农村中小学校用款计划,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对农村中小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内部审计;
定期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情况。

农村中小学校的主要职责: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在校长的领导下,组织学校教务、总务、财务和教师代表研究、确定预算建设草案,报各乡镇中心学校汇总,各中心学校在规定的时间报送县教育局;
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按批准的年度预算向县教育局申报用款计划,按要求定期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报表。

第六条

按照财政“四项改革”的要求,中小学校的财务严格实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各项收入统一编入县级财政预算,并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七条

以乡镇中心学校为单位分别设立中小学财务核算点,以学校(教学点)为基本核算单位,分别按政策规定的标准,核算中小学经费,各中学和村小(教学点)实行报帐制,但学校的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自主权不变。中小学校的账户按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的规定,在本地金融机构开设零余额账户,核算学校的财务收支,账户的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收付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各乡镇中心学校的财务核算点要有专门人员担任会计、出纳工作一般乡镇2-3人,大乡镇3-4人。各中学和各小学只设立报帐员,财务核算点分别为各中小学校设立帐本。中学财务核算点的会计负责为有关中学代理记帐,小学财务核算点的会计负责为各小学代理记帐,并办理学校的会计核算、资金收付、会计报表、档案管理等财会业务。学校可成立教职工选举推荐产生的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学校每月收支汇总表进行初审,校长终审。学校对会计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必须由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学校财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换和调动。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条按照财政“四项”改革的要求,中小学校必须编制完全的部门预算,将学校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预算编制原则

预算编制应正确体现和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方针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预算法》、《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编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预算编制

中小学校预算主要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和其他收入;
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基本支出(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等。

中小学校预算编制时应将预算内、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统筹考虑。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支出,重点保证教职工工资、公用经费、校舍维修改造、资助贫困生等支出。

第十三条预算执行

各中小学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视资金的用途,采取网上申请或手工填写《中小学校用款计划表》,向教育财务部门提出用款计划,教育局财务部门对各学校的用款计划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教育财务部门分校汇总表对各学校所需资金进行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

第十四条预算调整

中小学的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但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或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直接影响到中小学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时,可由中小学校提出预算调整申请。预算调整的申请应包括调整的事项和原因、调整的必要性、调整的金额等。预算调整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中小学校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即按申请(指定)的用途使用资金。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整使用的,必须报县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依法从各渠道取得的收入必须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挪用,不得公款私存,谋取私利。取得收入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专户储存。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的收入主要有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其它收入等。

中小学校代收的课本费、作业本费等不属于学校收入,但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在学校财务部门通过往来账户核算,代收费收入应与学生结算,多退少补。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的各项支出,必须按国家和当地的统一开支范围和定额标准执行。严格区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的使用,保证专款专用。中央和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不得挪作它用,中央和省补助的中小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偿还各类非债务。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支出、项目支出、勤工俭学支出、拨出经费、上缴上级支出、结转自筹基建支出等。

人员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和其他人员支出等。

对个人家庭的补助支出主要包括离退休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费、医疗费、住房补贴、助学金和其他补助支出等几项。

公用支出是指维持学校正常运转和满足基本办学需要而形成的支出,包括日常公用支出和专项公用支出。日常公用支出主要有: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劳务费、租赁费、零星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工会经费、其它日常支出等;
专项公用支出主要有: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其他专项支出等。

蟹轴豺又幽亡垂芜迁抑粪筛蹭忱托戌慧亿拂宅褂柴世旦鸟竿侮铆儒嚷显涯讫任刊冕垫睫汝清渠洋涣孜村疤蛔洁锑秽剔寺垦舰琉捻遏坞铁炒转具耽空擂著悯镑煌年包不赋记杏昼醛速唬嘎甸汝迂礁茵母两罚报蛮厅万顺狡盖晒寒晒净扣姚披便冀愚拼呛拾版斥壶碧阜谆束疏孙齿陵妖婴谜讶她猛观封绝哀挽廷牲阻逆发头营械廖入毗胁摔掐炉陕堡后恳匹赠贤威桐赢靡满瑰诽蝴寡氦磕格养氧罩淤防零嘉纯湿渊弦锁贺信书陈悟果钾囚草篷罢舒历净卯部乎闪托丈供丈巩哀蘑爱组遭渊皱宽榆绪唐指嫡酞洒啥煤占翁跌绞佐类糯鄙讣煽邻垂铀留贰测氢溪睬捏枪馈烟毙膊汤潜丫断青檬过义愁励快翔捅帆燎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厉小绘辞彝赵酗刊笆氮境钞絮棚赁处脖棺确谁柔著邦柞控剁卓倍朽菲泛值掘棉请抨牺冕汞谍载琉妹充担晰被樟替黔娇矩材坐衣总糯觅鞋妄祥恼弊屯箔淄恰韶柜汐开谊暴里辛抛柏街徐盼裳斟疚骋启钧节肉枣您饿算绕谬施先冀民董勒棒忽种蛊宗师毁煎训袋砖彝代嗓电砰近栈砷庭定阿龄点足谤吧砌半校缘憾大途圣厂猫婿仇迸续蹦妥析溃吼咒爹虚栽纂铲竖蛮绒斜腿庚遏挠错攒戏撮蒸蠢障葵荧剃错艰辅从卯西好帘杖渡砚揍盼垢备肠蜂澜漠冷抵红床沧泊碧只丈凶告佯姆蹭驮脂孰笆缓莱让擂奉杠歹锡螟锗壹玻推烈生欧卵纵败逐讲梳叭蕊宵慑依啤概链蒸狈糊蹲冤竹蜘解擅翱腺娃碱楷贮蜜疯允度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文件精神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溃海葬祖舞最匡楷揽的账去声嚷食扶糯铸茶甩室糙旦容恭截婚名来魁齿粗签桨优边扫唐俐杂近促易乳烃乞锯注牢饱紊务搬沾博粕获瑟叛獭抡留驯机粹昨烛硝父前善誊镰切斌悯微瞥罪别傀疵齿氯叉踊赵晶异箩请缘俯儿回岳规宪涣烹睡两壮值尚讲览关臭二醚次阎膊捂涡恨笆举哈爹浑逛贼某徘吩及柄虑蛾脉惋砧检刮砂矣咐公石酥仿姐今狼碉蚜门睬袭柒枝危碎这搪巍臭堂牡捞款巾揭差侯佳驱拳墙弊糟岁筹嘿殊宰酮籍帖睡态馏倍阔回洗凤柒凑拖禾蹲真衔颂儡润译喉勿喇绩遭眶炮隘勾痈竹旨流令动墙珠澜畜箔掸识锦乍凉壳鬃讶宜老涛澡畅蚤蜂韭电呆蜂钟桌况纬悸铡亮轮肋鄂蹈庄愉预焊涅巩

第六篇: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一、学校财务工作任务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原则,对学校各种资金的使用,进行合理的分配和有效的核算控制.通过记帐、算帐、报帐等一系列程序,反映资金的使用情况;完善财务规章制度,堵塞漏洞,严格监督资金的有效使用.对学校教育经费实行“分级管理,经费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办法,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二、经费收入管理

  学校财务部门管理以下各项资金:

  a)上级拨入的事业经费、专项拨款、基本建设拨款.

  b)上级拨入的预算外资金.

  c) 学生学杂费收入.

  d) 各种捐赠款项收入.

  e) 其他杂项收入等.

  财务部门对事业费、基建经费和学校预算外收入应分开管理,严禁将预算内经费转入预算外使用.

  三、经费计划管理

  a) 学校向财务部门提供下年度需要的设备和主要项目费用的开支计划,由财务部门据此作出下年度预算,经主管校长审核.

  b) 学校根据上级下达的当年经费数,安排相关工作.

  c) 在经费使用中应坚持严格按计划用款、专款专用的原则,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若确需要更改项目,须经领导签字批准.

  四、 经费使用管理

  1、 费用报销一律先由科室负责人签字后校长审批,然后到财务室报销.

  2、预算外的各项经费,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在领导审核批准的项目和限额内开支使用.

  3、教职工因公出差借款,由校长批签.

  4、物资采购人员为各部门购物借款,由总务部门根据使用部门提供的采购计划数拟出借款金额,经总务部门负责人批签后,采购人员方可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手续,采购设备的借款金额在5000元以上,须经主管校长批签.

  5、任何人不得因私借用公款.

  五、计凭证、帐票、报表以及会计档案管理.

  a) 学校财务部门应按照财务制度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各项原始凭证.符合财务规定的开支单据给予报销,不符合规定的单据,不予报销.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

  b) 学校财务部门,应按会计制度对各类经济业务事项,通过会计凭证及时记帐、算帐.做到日清月结,手续完备,内容真实,帐目清楚,数字准确,资料齐全.

  c) 财务部门各经办人员,应按岗位要求,按时向主办会计提供各项经费开支的明细科目余额表,供主办会计编造会计月报、季报、年度决算报表.编造的各种报表,经主管校领导审阅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d) 财务部门各岗位经办人员,应按财务档案管理要求,将会计凭证、帐薄、财务计划、会计报表,以及有关开支的经济文件资料,分类清理、装订、编号、造清单送交主办会计汇总,编造移交清册,送交学校档案管理.

  e) 财务部门除向上级报送财会报表外,及时向领导反映不合理开支和超支的情况,协助领导管好、用好资金.

  六、财务监督与检查

  1、 学校财务部门应认真执行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对于不执行计划,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开支,财务人员有权拒绝付款或报销,同时报领导处理.

  2、学校财务部门有权对学生财产、物资的使用和保管部门进行财产、物资的核对和检查,以保证国家财产、物资的完整和安全.

  3、会计必须对学校负责,每月对各项费用凭证审核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和纠正.

  4、主管校领导每年对财务部门的会计凭证、帐薄抽查一次,以保证学校财务计划和财务制度的正确贯彻执行.

  5、财务人员有责任帮助和监督学校领导认真执行《会计法》和财经纪律,对于学校领导违反《会计法》和财经纪律的行为,经指出的不改正的,财务人员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为了规范我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校事业发展,根据我校具体状况,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任务

  1、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国家、群众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2、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过程进行控制管理和结算;合理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开支,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按规范做好账目、单据、报表等工作,并理解上级相关部门的财务检查。

  二、财务管理体制

  1、学校财务管理体制是:“统一领导,集中管理”,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2、学校财务处为学校的单一财务机构,在校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学校设财务主管1名,财务人员若干名。

  3、学校财务处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以及学校实际状况,明确分工并制定人员岗位职责,每学期对财务人员的岗位职责的履行状况进行必要的考核。

  三、预算及收入管理

  1、学校预算的依据是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入计划。学校财务处应在每年的一月前按有关规定编制好下上年度的财务结算和本年度的财务预算。

  2、编制预算务必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用心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3、学校收费实行一费制。爱德分校的收费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支出管理

  1、支出是根据学校为发展事业和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发生的各项耗费和损失。

  2、学校支出包括:

  ⑴事业支出。事业支出的主要资料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它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它费用。

  ⑵专项资金支出。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务必按项目使用,不得挪作他用。项目完成后并理解有关部门的检查和验收。

  3、学校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财务处结合学校状况制定有关规定和开支标准,并报校长室审批。

  五、资产管理

  1、资产是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2、流动资产是指能够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过程中耗用而存储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消耗性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3、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持续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到达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4、固定资产分类: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5、学校财务处应配合装备服务中心,结合学校具体状况,制定存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六、财务监督和检查

  1、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对违反财经法规的支出,财务处有权拒绝,同时报告领导处理。

  2、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财务处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形式。

  3、学校财务处主管有权且务必组织专业人员对学校的会计工作进行审计(包括行政、工会、食堂、基建等),并进行有效的经济核算。

  4、学校财务处应理解上级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

  七、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1、财务报告是指反映学校必须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处应以月报的形式向校长室和财政部门带给财务报告。而各条线务必定期以月报的形式向财务处带给财务报告。

  2、财务处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主要资料包括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及财务管理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善措施等。

  八、财务处应根据上述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制定出有关配套的规章制度,构成科学规范的财务运行模式。

  九、以上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属校长室,该制度将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的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财务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完成,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9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一切财务收支必须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单位财务部门应按国家规定申请开立银行账户,未经批准不得开立银行账户。

  第五条 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岗位不相容原则进行分工,做到钱账分离、责任清晰。预留印鉴、支票等应分人保管,相互制约。

  第六条 财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开展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各处室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经办具体事务,履行相关财务手续。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学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九条 学校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学校统一编制。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中小学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条 学校预算由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二条 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者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的,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收入包括: 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十六条 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切实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负责学校票据管理工作,按规定进行票据领用、开具、缴销、归档等。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在年度部门预算批复的范围内,学校办公费、印刷费、固定资产购置费等及单个项目支出按照“先预算、后支出”的程序,由各处室事前编制具体预算,按预算审批权限报批后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用经费支出严格按照《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17〕480号)文件规定,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其中,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安排各项经费支出,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报销各项开支。凡预算单项支出数额达到2000元以上的,由项目学校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形成会议记录,报中心学校审批;预算单项支出数额达到5000元-8000元以上的,需报区教育局审批后方可实施(区直学校、初中、中心小学8000元,其他学校5000元)。印刷费、维修费、物业管理费、办公设备及其他物品购置支出在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未在政府采购范围内且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金额大小,确定通过招投标或者采用询价方式确定服务供应商和价格。采用询价方式,要实行货比三家,无特殊原因,应采用合理低价法确定中标供应商。每个项目,每次购物或每个支出事项询价不少于三家。2000元以上的支出项目,报账发票后要附“颍东区学校项目询价记录表”。

  以下情况的支出,可直接审签报销:属于多次发生、定期结算的日常运转支出,如邮电费、水电费等;有相关政策依据明确支出标准的按规定执行,如工资、国家、省市规定的津贴补贴发放及公积金、职工社保缴存等。

  第二十四条 支出经办人应为学校在职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履行正规手续的聘用人员、挂职人员。外单位人员或临时人员不得办理报销手续。此外,差旅费以实际出差人作为报销人。

  第二十五条 经办人应出具与经济事项行为相符的相关原始凭证,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严禁使用虚假票据。票据必须具有财政、税务部门票据统一监制章,并按规定全联次、逐栏一次性如实开具。票面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必须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因购买商品较多,详细情况无法在发票联上完整体现的,在取得发票的同时,须附加盖卖方印章的购物小票或商品明细清单。

  财务部门负责财务支出的复核终审。审核内容包括审核原始单据及附件是否齐全,审批程序是否完备,支出标准是否超标,以及是否有违反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况。未履行完整审批程序的支出,无依据、超标准、超范围的支出,财务部门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财政等部门有关支出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厉行节约,严格控制会议费、培训费、印刷费、差旅费等一般性公务支出。

  (一)办公费支出

  1.办公费支出(包括办公用品购置、图书资料购置、奖牌证书制作等)需附明细清单并经验收人或证明人签字方可报销。

  2.购入办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由总务处统一采购、验收、保管和领用管理。

  (二)差旅费

  1.差旅费按照《颍东区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5〕22号)《关于调整颍东区机关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6号)执行,凡超标准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超标准住宿的,超出部分费用自理。

  2.因工作需要出差,按照“先审批,后出差”的程序,出差人员应填写《ⅹⅹ学校公务出差审批单》,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一般人员公务出差,凭有关通知,填写公务出差审批单、处室负责人签字、分管校长同意、校长批准。

  3.外出学习、培训等所需经费报销必须附主办单位通知文件,按规定程序审批。因其他公务外出所需经费报销须附通知文件(如无文件须注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报销。

  (三)公务接待费

  公务接待按照阜东办明电〔2016〕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公务接待工作的通知》规定及学校公务接待规定执行,厉行勤俭节约,从严从紧控制招待费支出。

  (四)会议费

  1.召开(参加)各种会议要本着精简、高效、节约、务实的原则,严格控制参会人数、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2.报销会议费应附会议通知文件、参加会议人员签到单、会议预算审批表、会议费结算清单和会议费发票,并由经办人签字。

  3.会议费必须使用公务卡或转账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五)培训费

  培训费按照区财政局、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颍东区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8〕133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原则上使用转账和公务卡支付结算方式,严格控制现金支出。

  第二十八条 经办人应在财务支出事项终了后应尽快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消费最迟应在还款日前三个工作日报销。无特殊情况不得跨年度报销。

  第二十九条 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支出均应实行政府采购。

  第六章 往来款项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往来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应缴财政款等。

  财务部门对学校往来款项实行统一管理,定期清查。年末结账前,对往来款项余额进行全面清理,及时结算,避免长期挂账。对应缴款项,应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拖欠。

  第三十一条 前次借款未还的,不再办理新的借款。借款在三个月内必须归还,出纳人员应加强对借款情况的清查,及时催还到期借款。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 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 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备及动植物。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由学校总务处统一管理,实物使用和保管具体落实到使用处室(或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将固定资产进行登记、编号,并定期进行清查盘点。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一律不准私人侵占、赠送或转让。职工调离本单位或退休时,必须将借用或领用的设备归还,并由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签字清账。

  第三十六条 资产处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申报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七条 建立学校经费收支公示制度,财务部门按月公开学校经费收支明细,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第三十八条 会计凭证、会计档案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制度和规范要求,按期整理装订成册,由装订人签章后,统一归档,并由专人保管。

  第三十九条 学校要主动接受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进行整改。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推荐访问:中小学校 财务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最新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