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条例》学习体会(范文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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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条例》学习体会(范文推荐)

《信访工作条例》学习体会5篇

第1篇: 《信访工作条例》学习体会

《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但从南昌发生的这件事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信访人员根本没按信访规定执行,对信访事项不注意保密,随意转交转送信访材料,给信访人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甚至是人身攻击和伤害。这其中,不能排除个别信访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重要窗口,是畅通民意、发现案件线索的重要渠道。及时、恰当、正确办理信访事项,不推诿、敷衍、拖延,是对信访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信访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怕麻烦,或压、或推、或转,方法简单,结果不仅不能息访,反而引发了更大的矛盾。以南昌的事为例,青云谱区信访办把村民的上访信转交给昌南工业园处理,出现村民的上访信被公开张贴的“怪事”,其中原因,我揣测有三:一是那块地是昌南工业园的,昌南工业园为保护既得利益不丢失,必须对信访人实施打击报复;
二是村干部得了昌南工业园的好处,必须不惜用粗暴践踏公民权益的手段把这件事压下去;
三是信访办接访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明为转信,实为通风报信。由此看来,进一步健全信访工作机制,完善各项信访工作制度,加强信访工作队伍建设,从法律上、制度上保障每个公民的合理诉求,仍然是今天信访工作的重中之重。

  信访信访,就是要有人来访。不怕群众来上访,就怕群众不上访,应该是信访部门的一条工作原则。真希望各级信访部门能从南昌这件事中吸取教训,反思自身工作环节上存在的漏洞,积极加以改进。也希望南昌有关部门,能将公开张贴村民上访信这件事来一番彻查,把事情搞清楚,还村民一个公道。

第2篇: 《信访工作条例》学习体会

广东信访条例学习体会

按照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专题计划,我参加了8月28日进行的第五期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主要学习《广东省信访条例》。《条例》已经2014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实施,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于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规范信访秩序,推动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学习新《信访条例》提高了自身的法律素养,对今后的日常工作也极具有指导意义。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我省适应信访工作新形势和新任务需要,深入推进信访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步骤,标志着我省信访工作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依法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访工作行为,依法规范群众的信访行为,依法规范源头预防,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我省加快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目标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社会上有一种误解,认为制定信访条例是为了不让当事人上访,部分群众认为是提高了信访的门槛。制定信访条例不是把信访的大门关闭或收窄,而是更大范围、更大限度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畅通群众上访、信访的渠道,敞开“大门”,降低门槛,方便信访群众的信访活动与表达合法诉求。

“现在有些群众到有关部门去信访,但迟迟得不到解决,随后群众信访的层级越走越高,造成秩序越来越乱,条例的制定就是要解决这个问题,让群众的信访活动更方便、更有序、更有效。”

信访工作必须畅通渠道 。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自始自终都贯穿着畅通信访渠道这条主线贯彻《信访条例》,畅通信访渠道,就必须从信息公开透明、渠道高效便民、人员诚实守信等多方面做好工作。

同时必须维护信访秩序。 一个良好的信访秩序,不仅是确保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维护信访人自身权益的需要。

这次《信访条例》的修订,充分体现了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访秩序、确保社会稳定的基本要求。要有效的维护上访群众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同时建立良好的信访秩序,实现维护权益与维护秩序的统一。

作为我们学校来说,我想信访也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其中最大的一块可能要算是面对家长的各种投诉了,如何正确处理好家长的投诉,我们要认真学习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依法办事。

通过学习深刻认识到,该条例作为全国首部规范信访工作的地方性立法,在诉访分离、强化网络信访、建立重大信访问题倒查责任、重大公共利益事项听证等方面建立了一系列核心制度,对信访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规范与明确,让信访活动更方便、更有秩序、更有效果,并要求信访人要依法信访。

总之,新《信访条例》的基调凸显了“规范”,我们的日常工作上也不例外,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就可以避免就信访抓信访,从而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2014年9月3日

第3篇: 《信访工作条例》学习体会

信访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学院及各部门同广大师生员工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上级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本学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由学院或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学院党政的领导下,坚持为学院的大局服务、为学院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为全院师生员工服务的原则;
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要发扬党的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建立文明的接待秩序。要关心群众疾苦,认真为信访人解决问题,充分相信和依靠群众,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 学院党政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检查指导学院和本部门的信访工作。

第五条 我院信访工作实行两级管理。学院办公室是学院信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学院层面的来信、来电处理和来访接待以及全院范围内有关信访问题的协调、落实和督办。学院其它各部门应当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本部门的信访工作,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办理。

第二章信访人

第六条信访人,是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本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

第七条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学院各部门提出:

(一)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科研、后勤、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建议和要求;

(二)对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对学院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的监督和揭发;

(四)对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侵害自己合法权益、且属学院解决范围的行为的控告;

应由学院各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八条  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到学院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走访学院领导,须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准,一般安排在院领导接待日内进行。
第九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学院各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办公场所,不得拦截学院领导及其车辆,不得冲击会场,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十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
需要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一条  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信访事项以及由上级机关批转和下属部门上交的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  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凡是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法院、检察院和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建议、劝告信访人向相应机关提出;
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对于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需要由学院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受理;
需要由上级部门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请示有关院领导后进行处理;
属于不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分别批转所涉及部门受理,若需要协调,则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召集所涉及的部门协商解决;
属于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转有关部门受理。
第十五条  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本部门负责受理;
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转给有关部门受理;
需要由学院解决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员精神不正常时,应当通知病人所在部门或其监护人将其接回;
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病人,可通知学院保卫处将其带离接待场所,进行适当处理;
对有传染病或疑有传染病的信访人,应通知院卫生所按照有关卫生防疫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学院各部门在获悉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后,应当果断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首先控制好局面,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同时立即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和学院有关领导。
第四章  办    理
第十八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一般采用登记、编号、调查、转阅、领导批示、提出办理意见及回复等程序,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第十九条  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二十条  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部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二十二条  由学院各部门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情况复杂的,在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后,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三条  对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学院各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
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情况,并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重新办理。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对学院或各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应当遵守、执行;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之外,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请示原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复查。原办理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经复查,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就不再重新办理;
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确有错误,应当重新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分析信访事项所反映的有关情况和师生群众的愿望,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改进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部门或个人,由学院予以奖励。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被采纳,并在实践中证实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富有贡献的,由学院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工作,或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或责任事故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4篇: 《信访工作条例》学习体会

新信访条例学习体会

  修订的《信访条例》,是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信访工作的重要举措。

  修订后的《信访条例》贯彻了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体现了坚持“以人为本”,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彰显了权利、责任、法治、秩序的理念。

  与旧条例相比,它增加了畅通信访渠道、创新信访工作机制,以及强化信访工作责任的内容,并完善了维护信访秩序的内容。

  其中,信访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过激信访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等内容成为新条例的亮点。

  可以说,新条例的颁布实施,使信访工作在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上又上了一个新台阶,体现了信访工作的新思想、新理念,对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及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将发挥重要作用。

  今年1月10日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按照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访秩序,确保社会稳定的基本要求,对原《条例》进行较大修改、充实和完善。

  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体现了民主与法制的精神,体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

  如何构建“社会和谐”的运行机制,是当前党执政兴国所必须认真解决的社会课题。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通过回答“如何畅通信访渠道、如何创新工作机制、如何强化工作责任、如何维护信访秩序”等四个方面问题,形成了一套有序而比较完善的信访机制,并且成为建立和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运行机制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信访条例》体现了“透明、人本、服务、高效、问责、合作”等一系列新理念和创新精神。

  主要有以下六方面:一是允许疑难信访事项举行听证;
二是建立信访问责制度;
三是细化信访便民原则,有利于提升信访的效率,减轻信访人的经济成本与负担;
四是明确依法保护信访人;
五是首倡信访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六是明确过激信访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这与刑法等法律作了衔接,在维护信访秩序上有新的突破。

  《信访条例》学习体会新修订的国务院《信访条例》已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信访条例》颁布、实施,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是党坚持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信访工作、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本要求;
是畅通信访渠道、保障群众合法利益、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的需要;
是信访工作法制建设向前迈进的重要标志。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内涵丰富,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比较强,它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进行制度和机制创新,充分体现了保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充分体现了维护信访秩序的重要立法目的。

  它的颁布对推动信访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本次学习,我认识到以下几点:一、信访工作必须畅通渠道。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自始自终都贯穿着畅通信访渠道这条主线。

  贯彻《信访条例》,畅通信访渠道,就必须从信息公开透明、渠道高效便民、人员诚实守信等多方面做好工作。

  二、必须维护信访秩序。

  一个良好的信访秩序,不仅是确保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维护信访人自身权益的需要。

  这次《信访条例》的修订,充分体现了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访秩序、确保社会稳定的基本要求。

  要有效的维护上访群众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同时建立良好的信访秩序,实现维护权益与维护秩序的统一。

  作为我们学校来说,我想信访也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

  其中最大的一块可能要算是面对家长的各种投诉了,如何正确处理好家长的投诉,我们要认真学习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依法办事。

  (徐雪霞)新信访条例学习体会

第5篇: 《信访工作条例》学习体会

党支部工作条例学习体会共五篇

【篇一】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印发以来,基层党员反映强烈,特别是对于我们党务干部来说,无疑是一场及时雨,填补了党内法规空白,规范了党组议事程序,对党组设立、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决策等作出全面规范,对监督检查、责任追究提出明确要求。《条例》的颁布必将推动党组织发挥更大作用,对于推动条例的贯彻落实,我觉得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狠抓《条例》落实,从严开展组织生活。《条例》以一个“严”字贯穿始终。我们要夯实基层基础,让党支部的战斗力强起来,就必须抓严抓实组织生活,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党日活动、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等基本制度,自律与他律监督方式相结合,提高党内政治生活水平,推动党的思想政治建设抓在日常、严在经常。

二是加强培训教育,强化学习效果。《条例》指出:上级党组织应当经常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进行培训。基层党员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是党的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程。因此要抓好基层党员干部的培训教育工作,切实加强党员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发挥好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作用。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培训活动,多措并举,着力做好基层党员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增强党员干部为民办实事的能力。

三是聚焦问题整改,夯实战斗堡垒。《条例》为全面加强新时代党支部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我们应该聚焦基层党组织存在的问题、纠正党员自身的问题、切实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以解决问题的成效推动和检验学习教育。各基层党支部要充分提高自我净化、自我提高意识,对照《条例》逐条查不足,逐项定措施,确保整改及时到位,使每一名党员都纳入党组织有效管理,让基层战斗堡垒牢固起来。

【篇二】

为推动落实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全部基层党组织都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用心领会条例内容,在开展党支部工作时按条例指示执行。但就目前实际情况来说,我们很多的基层党组织都未能做到深入学习贯彻,本文就基层党组织在学习贯彻条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可行的建议上谈谈看法。

一、基本情况

目前很多的村级党组织在学习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方面存在明显薄弱,尽管乡镇党委已开展专题培训班并印发了大量的学习资料,但学习贯彻效果依旧不理想,很多党务干部学习完就忘记了内容,或是未准确传达给更多干部和党员,或未能将条例运用于实际,导致条例在基层痕迹浅薄。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是党组织干部学历不高,年龄普遍偏大,记忆力不好,学习领会理论知识存在困难,见到文字资料就头疼,学习和传达推广的能力都很缺乏。

二是部分党务干部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认真,不用心向其他人传达学习内容。

三是工作纪律不严肃,对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态度不端正。部分村级党组织干部没有意识到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意义和重要性,仍然存在旧时期的工作模式,应付式地对待上级党组织布置的工作。

三、建议措施

1、运用更契合基层党组织的教育培训方式开展学习。如把条例分开几部分要求党务干部逐条学习记忆,不定期地考察其学习记忆情况;
如开展答题奖励活动,激励广大党员参与学习;
如设计趣味教育小视频或小漫画,提供给文化不高的党务干部和党员更好地学习记忆等。

2、针对学习态度不端正的党务干部,组织部门和挂点班子成员要及时约谈,深入了解每个人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如果是思想素质低,要使其明确党建职责,扭转不正确的思想观念,正视自身在党建工作中的角色,端正态度认真学习传达;
如果是在传达学习方面存在困难,因结合实际开展宣传教育,不能仅限于开会传达学习,还应通过党员微信、qq交流群,学习平台推广等方式开展宣传教育,让宣传形式不单一,更受众。

3、严肃基层党组织工作纪律,深入开展党组织规范化建设。根据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指示要求,2019年以全面提升组织力为目标,进一步规范党组织建设。全部基层党组织都要深刻地意识到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组织部门和挂点领导干部要帮助基层党务干部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支部工作条例,按照文件指示精神在队伍建设、基本任务、工作机制、组织生活等方面逐一开展自查自纠,找准自身存在问题,狠抓整改落实。挂点领导干部和组织部门要深入关心基层党组织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不能一味地下发通知要求,只知道硬性要求,而不考虑基层的实际困难,应该在了解到存在的问题后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这样才能让基层党务干部真正感受到组织的关心,真正得到能推动工作进步的帮助,真正从内心产生出工作动力;
让农村党组织的各项工作显现出抓手,推动农村党支部各项工作越来越规范。

抓好基层党组织学习党支部工作条例和开展党组织规范化建设是一项必须尽快深入贯彻落实的政治任务,一年时间转瞬即逝,基层党组织建设薄弱的现状亟需改善,基层党委要担负起时代的使命和组织交予的工作职责,大家应尽快深入党支部调研指导,摸清各党支部培训教育的困难和发展的瓶颈,有针对性地帮助党支部取得进步,推动基层党组织全面提升组织力。

【篇三】

党支部工作条例对于规范党支部和党员的行为,树立党的光辉形象,实现党的正常运转,促进党的长远发展具有重大的作用。党建立完善工作条例的主要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党的工作条例有利于制度化管理。

制度可以规范党员的行为。在工作条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什么人,都必须自觉遵守工作条例;
不管什么人,只要违犯了工作条例,就要受到工作条例的处罚。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更应该增强工作条例平等意识,在任何时候都自觉地遵守各种工作条例,强化条例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力。还要强化各级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带头执行条例,在执行条例中发挥表率作用的意识。党如果建立了全面、完善的工作条例,党员的工作积极性可以得到广泛调动,党的各项工作就能够顺利开展,工作效率就会极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就会不断得到提高,党的战略方针目标就能得到顺利实现。

2、党的工作条例有利于从严治党。

“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党的工作条例不仅仅有利于我们防微杜渐,也是我们自身“正衣冠的镜子”!党支部工作条例是中国共产党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基础和重要手段,是预防和解决工作争议和纠纷的重要依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对党管理的有关事项一般缺乏十分详尽的规定,事实上党依法制定的工作条例在管理中可以起到类似于法律的效力,可以作为党审理有关争议问题的依据。因而党完善的工作条例起到了补充法律规定的作用,有利于保护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3、我们要强化党的工作条例意识。

“打铁必须自身硬”!从强化广大党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工作条例意识做起。要强化条例权威意识。工作条例代表和反映着广大群众的利益和意志,保证着中国共产党的发展方向。制度一旦形成,就具有很强的权威性,我们应该视工作条例为工作指南,营造严守工作条例的良好氛围,自觉地按照条例办事,按照条例要求运用手中的权力,要强化平等意识。就工作条例的规范化与强制性而言。强化制度的与时俱进意识。条例不是一蹴而就、一成不变的,条例也要不断改革、不断完善、不断创新。

完善的工作条例可以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更易赢得发展机会。它代表和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和意志,保证了党的发展方向。全面坚持和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始终把人民群众的需求放在最高位置,才能让党更加蓬勃发展。因此,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各项管理工作条例是竞争的需要,也是党自身发展的需要。完备而有效的管理工作条例是建立现代化执政党的前提和必要条件,是挖掘党的潜力、发挥党的效能、激发党员工作积极性、增强党的凝聚力、树立中国共产党良好形象的根本保证。为伟大中国的复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篇四】

在党组织的带领下,近期我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条例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章和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问题导向,总结成功经验,对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作出全面规范,为新时代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供了重要制度保证。我有以下感悟:

首先,条例明确了乡镇党委和村支部的地位。在总则第二条中明确说明乡镇党的委员会和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乡镇、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这就要求我们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加强领导,真正发挥核心作用。特别是我村在没有落实好支部工作的地方,在下步工作中应该加强村支部的建设力度,提高在百姓中村支部的威信,如此一来,方便支部工作的展开。

其次,条例明确了加强经济建设的中心地位。条例中指出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对经济工作的领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在我村,工业园区内发展不容小觑,这也是我村收支来源一部分,村内也应适当给予一些优惠政策鼓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下步工作中应该加强对经济建设工作的领导,发展集体经济,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而且,在我村的经济建设中,我们也应该多召开几次群众会议,及时公开账目,做一个阳光党支部。让群众,让村民更多的参与进来。

此外,条例中也强调了做好群众工作的重要性。在工作中,要贯彻党的群众路线,重大事情要同群众商量,工作任务要同群众讲清道理,经常听取群众意见,不断改进工作。村支部在落实工作任务时,我们唯一的优势就是,熟悉群众,了解群众,因为我们就是村里人,应该设身处地的为百姓着想,这样工作时也方便。目前完善拆迁工作上首要任务。如何安顿好每家每户的拆迁工作是关键。文明拆迁,有秩序的搬离与安顿,尤其是让老年人更安心、安全的住到过渡房内,这也是抓住民心的关键。我们基层支部党务工作者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印在脑子里、融在血液中、落在行动上。这是硬指标、真功夫、功夫不到家,是难以扛起支部建设的各项责任的。在我们村,我们也积极开展党员活动,学习党的文件,上党课,召开村组织活动。在这期间,我不仅学习到了党的思想精神,也意识到作为一名干部,应该以身作则,设身处地的为人民服务,努力做好手头工作,为成为一名好干部而奋斗!

【篇五】

2018年11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支部认为,《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指导、检验、强化新时代党支部工作,不断提高党支部建设质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条例》明确了党支部的作用,指出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要加强党支部建设,就必须抓住支部建设基本任务这一核心,规范支部组织设置,完善支部工作机制,确保组织生活正常化规范化开展。《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既发扬我们党长期积累的党支部建设宝贵传统,又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基层创造的好做法好经验,对加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众所周知,党支部是最基层的党组织,直接面对普通党员,是代表党组织面对党员和群众落实党的方针政策的基础组织,党的一切方针政策都要依靠基层党组织去落实去执行。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支部建设,要求把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到每个支部、每名党员,推动全党形成大抓基层、大抓支部的良好态势。当前,我们正在全面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就必须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把党支部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党支部建设质量。

学习《条例》,重在实际。一是支部加强发展新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工作。为了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切实保证新党员的质量,增强党支部的战斗力,发挥党员的先进性。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做到有人负责,定期了解情况,积极教育培养。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严把党员入口关,依照程序发展党员;
二是坚持“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制度化常态化,利用主题党日活动、“三会一课”进行民主议事和理论学习等,充分发挥互联网平台的作用,创新党员学习、管理新模式。三是管好支部这个“家”,让党支部释放最大温暖。共产党的初心就是为人民服务,建设好党支部就是要共产党最大限度地服务人民。一个指头的力量是有限的,一个拳头的力量就很大了。《条例》的出台,就是为了建设强有力的党支部,在革命事业和经济建设中,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不可忽视。制定和实施《条例》,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重要举措,为新时代党支部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对加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意义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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