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完整文档)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完整文档)

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5篇

第一篇: 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

我们不能有组织,无纪律!

  Windows XP中本领最大的要数“资源管理器”这个组件了。见过高手在不同的文件夹之间轻松复制、移动、隐藏各种文件吗?其实,借助鼠标和键盘,可以进行的文件操作基本上都是可以通过“资源管理器”完成的。想成大侠?跟我来……

  

  1在不同的文件夹之间轻松复制、移动文件或文件夹,你有我快吗?会选择连续的多个文件或不连续的多个文件吗?不会就来吧!

  

  

  ①先点击想选取的第一个文件或文件夹。

  ②按着Shift键。

  ③再点击想选取的最后一个文件或文件夹即可。

  

  

  ①点击你要选取的文件或文件夹。

  ②按着Ctrl键。

  ③选择你要选取的其他文件或文件夹,这样不停地增加,即能准确选定多个文件。

  ①点击music即能显示music文件夹内容。

  ②选择想要进行移动的文件。

  ③拖曳到其他目录,松开鼠标即可移动过去。

  ①选择想要进行移动的文件或文件夹。

  ②按着Ctrl键不要松开,拖动时会多个+号。

  ③拖曳到其他地方即可完成快速复制。

  

  2有时你会发现朋友能查看图片的修改或建立时间,他是如何知道的呢?还有怎么能一下子都欣赏所有的图片呢?

  

  

  ①点击查看打开菜单。

  ②让我们来对详细信息进行设置。

  ③勾选修改日期即能让它被显示出来。

  ④通过它们来调节选项的顺序,在这里是从上到下,在详细信息模式下就是从左到右显示。

  ⑤可以设置选定栏的长度。

  ⑥完成即可。

  

  3朋友的电脑上有个漂亮的文件夹,文件夹是一张个性化的图片,这个效果是如何实现的?

  

  

  

  ①右击一个要进行设置的文件夹。

  ②选择属性命令。

  ③先进入常规标签。

  ④点击即可让文件夹隐藏起来。

  ⑤进入到自定义标签卡来让文件夹个性起来。

  ⑥选择你喜欢的图片,即能让它显示在文件夹上。

  ⑦确定即可完成。

  

  4我们可以将经常访问的程序加到链接工具栏里,这样就能方便快捷地进行访问。对网页也可以收藏,还能查看最近一段时间的网页,想知道是如何实现的吗?COME ON。

  

  

  

  

  ①在工具栏空白处点击右键。

  ②去除“锁定工具栏”前的对钩即能任意调整工具栏。

  ③进行拖动就能任意调节,我们将链接调整出来。

  ④选中想要快速访问的目录或程序。

  ⑤拖曳到链接栏即能快速地在此建立它的快捷方式。

  ⑥我们可以在地址栏输入网址即可打开网页。

  ⑦点击收藏即可将该网页收藏。

  ⑧点击历史即能访问我们最近访问的网页。

  ⑨在历史记录里点击相应的日期即可。

  

  杨过支招

  

  快速打开查找窗口

  要查找某一文件夹下的文件时,一般是单击“开始→查找→文件或文件夹”,然后单击“浏览”来输入起始搜索文件夹。其实,在资源管理器中能一下子进入该一文件夹,再按F3或Win+F键就可快速打开查找窗口。

  

  更改文件扩展名

  一般情况下,资源管理器中的文件都不显示其扩展名,只显示其关联程序的图标。此时要更改扩展名就不方便了,只要单击“查看→文件夹选项”,在文件夹选项窗口中单击“查看”标签,取消选择“隐藏已知文件类型的扩展名”,再到资源资源器中刷新一下,扩展名全出来了!

  

  直接删除文件

  当删除文件时按着Shift键,再按Del键则会直接被删除。

  

  重命名多个文件

  重命名文件是WindowsXP的一个全新的灵巧功能。很多人曾经希望系统可以将大量文件重命名为一组文件,其实相当简单:在“资源管理器”中选择几个文件,按住F2键,然后重命名这些文件中的一个。所有被选择的文件将会被重命名为新的文件名(在末尾处加上递增的数字)。

  

  完善“发送到”命令

  在“资源管理器”的右键菜单中有一个“发送到”命令,如果想对它的下级菜单中的命令进行修改,就在资源管理器里点击“工具→文件夹选项→查看”,选中“显示所有文件和文件夹”项,然后打开C:\Documents and Settings\***\SendTo\(其中***指的是你实际的帐号名),在这里可以修改。

  

  修改缩略图大小

  我们可以改变缩略图大小以及品质,打开“注册表编辑器”并找到[HKEY_LOCAL_MACHINE\Software\Microsoft\Windows\CurrentVersion\Explorer],在右侧窗格中增加一个DWORD值,并将其命名为:ThumbnailSize,它的值可以设置为32到256(在修改值时要在基数项下选择十进制),建议选择50(默认为100),这样可以减小缩略图的大小。

  如果要改变缩略图的品质,那么继续添加DWORD值,将其命名为:ThumbnailQuality,其值设置为50到100,建议设置为50(在修改值时要在基数项下选择十进制)。退出“注册表编辑器”,这个修改即可生效。

  

  小提示

  如果想在查看文件夹中的图片时不显示文件名,可以在点击“查看→缩略图”的同时按住Shift键,如果想再次显示文件名,只需要选择其他查看方法,然后重复上面的步骤即可。

第二篇: 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

关于黑恶势力有组织犯罪的刑法思考(一)

打击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历来是我国一项极为重要的法律任务。我国刑法对惩处这种犯罪有着明确的金科玉律,同时,我国的刑事政策以“不手软、出重拳”的原则予以体现。这次重庆对以文强、陈明亮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实施严惩,又进一步表明了党和国家对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严惩不贷的决心。“打黑除恶”虽说是带有一定的政治色彩之用语,但毕竟也含有法律性的内涵,事实上,在对这种犯罪的刑法调整中,客观上呈现出真正能够构成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的比例并不高,而绝大多数为黑恶势力的有组织犯罪,但由于刑法对黑恶势力有组织犯罪缺乏专门的规定,无意之中使刑法在调整这类犯罪时以一般有组织犯罪予以相待,而凸现出失准性和缺力性。为此,如何让刑法能在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彰显出对黑恶势力有组织犯罪调整的准确力和震慑力,值得我们去深思熟虑,故笔者欲围绕本文主题略陈管见,以供同仁赐正。
一、黑恶势力有组织犯罪的刑法含义
现行刑法第294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2000年12月5日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规定:“刑法第294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一)组织结构比较严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三)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四)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因为该《解释》在出台后由于四个条件是否为选择性与同时性存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的纷争,于是,2002年4月28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从立法意义上作出了解释,即:“刑法第294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显而易见,立法解释是最终的解释,依据这样一个立法性表述,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含义概括就很为清晰了,即:“以非法控制社会为主要目的,凭借有组织的暴力手段和其他违法犯罪手段控制一定的地域和行业,从而获取一定的经济实力,并且有高度严密组织性的暴力犯罪集团。”1]
据笔者所知,在司法实践中真正能够达到立法解释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比例并不是很高,但大部分的涉黑有组织犯罪是介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恶势力有组织犯罪之间的,“带黑有恶”的黑恶势力的有组织犯罪是表现相对活跃、突出、常态的一种反映。“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一种时尚的提法,叫做黑恶势力。”2]“对目前我国危害极大的黑恶势力犯罪在理论上应该如何认定,是属于黑社会性质的犯罪,还是己构成典型的黑社会犯罪?理论界和司法界对此认识不尽一致。”3]的确,就目前的司法实践来讲,对于黑恶势力有组织犯罪在刑法的调整上因缺乏专门条文的明确,只能以一般有组织犯罪的规定予以处理。“恶势力是指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在相对固定的区域或行业内为所欲为,欺压群众,打架斗殴,强买强卖,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团伙。”4]从这一定义中可以看出,恶势力有组织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既有一定的相似性,又有客观上的异同性。笔者以为,恶势力组织是奠定向黑社会性质组织进化的最初基础,但它要成为真正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怕少不了一个过渡的演化阶段,那就是先变成黑恶势力组织再过之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因此,黑恶势力组织实质上充当着坚固基础的属性作用,自然也就成为最后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结果的实质基础。笔者注意到,有学者曾提出过要求将恶势力组织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如:“‘恶势力’实际上处于向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发展的较高阶段,有些‘恶势力’在组织结构日益严密、人数发展壮大后,往往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对于这样的组织,应当根据《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5]但是,立法机关为何不予采纳此种主张,当然与立法解释的规定存有相当的差距有关,这里就是缺乏“黑”的成分,因为“黑”中必然含“恶”,而“恶”中未必有“黑”,只有当“带黑有恶”时才能更加接近于刑法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笔者感到,黑恶势力有组织的犯罪确实对社会造成危害程度近似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一种特殊性的犯罪,同时从违法程度上衡量也不亚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它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不同的核心点,就是有悖于立法解释规定上所要求的四个条件同时具备性和利用公权力而实施的作恶行为的刚性化条件等。所以,它为半专业的涉黑性有组织之犯罪,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就为全专业的纯黑性有组织犯罪。笔者认为,黑恶势力有组织犯罪到今天已不能用单纯的政治视觉去作审视,而已具有刑法蕴藏着的内涵,其含义应是指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与纪律,人数较多,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非法控制社会一定的区域或行业,欺压、残害民众,从而获取不法的经济实力,对经济、社会秩序产生相当破坏的组织化犯罪。
二、黑恶势力有组织犯罪在刑法调整中之缺略
“刑法调整的对象似乎涵盖所有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因为只要立法者将一个法律规范规定以刑罚作为最后制裁手段,这个法律规范就具有刑法性质,而成为一条刑法规范。因此,刑法不同于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法律的突出特点之一是,它几乎涉及到所有法律部门的调整范围,它站在所有法律部门之后,成为社会秩序的最后保障。”6]曲新久教授的这段话深刻地刻画出刑法作用的真谛性。在我国,对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刑法规定中,有着明确的条文和罪名,即刑法294条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刑法的这条规定来看,分别有三个罪名是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专门设立的,也就是该条文第1款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该条文第2款为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及其该条文第4款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继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这三个罪名又分别做了具体的基本特征和含义的明确。譬如:该司法解释对黑社会性质基本特征做了四条规定外,又对“发展组织成员”、“包庇”、“纵容”的含义进行了详细的解释,使人们对于这类犯罪的法律认识和理解有了见实知籍的效果。当然,司法解释在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基本特征,由于没有明确四个条件是同时具备,还是可选择的情况时,导致了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的争论,以致影响刑法调整的实效,为此,立法机关以权威性的层面及时作出了相关的立法解释,并且明确了四条件应当同时具备的规定,并且又对四个条件做了稍些的修改,以使人们对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基本特征有了更为清楚的把握。
众所周知,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与一般有组织犯罪相比,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实质上均有显明的不同之处,更为重要的是在本质上有着截然不同的属性,因而刑法特别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作了专门的规定,而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受到刑法的确认后,对于产生的涉及到其他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将按罪刑相当原则来作对应性的调整,但前提是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为基础。然而,从司法实践的反映中,占居较高比例的应该是“带黑有恶”的黑恶势力有组织犯罪。的确,从表面上看这种有组织犯罪与真正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十分相似,也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与组织纪律,人数较多,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对社会的一定区域和行业进行着非法的控制,并欺压、残害群众,从而获得不法的经济利益来作为支撑本组织的经济来源,对经济与社会秩序具有破坏作用。但是,往往因为对照立法解释而缺乏条件的同时性,或者没有公权力被利用缺欠的保护伞事实,就难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且恰恰这种有组织犯罪比单纯恶势力的有组织犯罪又来得恶性程度高很多,造成的社会危害影响也大的多,让受害的群众或某一被他们非法控制的区域或行业出现谈虎色变的恶果,可由于按罪刑法定原则,刑法又不能作针对性像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那样的调整,而只能以一般有组织犯罪的刑法规定来进行处理,同时,对这种有组织犯罪所涉及到的其他不法行为作罪与刑的均衡处罚。似乎从刑法调整的角度,对于黑恶势力有组织犯罪也能起到惩治的作用,但就刑罚的效果和对司法追求的公平正义来权衡,显然是存在缺略性的,同时严格按罪刑相当原则也是存有一定距离的,其理由有三:一是这类有组织犯罪产生的不法结果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不法结果严格来讲不分上下;
二是虽说在有些方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标准要求存在差异,但这种差异并不太大,反过来倒是给社会带来的负效应几乎是一致的,因为在一般的民众看来这种有组织犯罪就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给人们产生的心理阴影也是等同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
三是用暴力等非法的手段来欺压、残害群众并从中获取相当的经济利益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雷同,并且在组织形式与架构上也是用“不法之财”作为办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以赚取更多的钱财。另外,在组织上既有成文,又有不成文的纪律和规则,作为组织成员的严守准则,其组织者和领导者统领着这一组织并策划着某一不法组织计划。比如:有50余人的黑恶势力组织,平日非法对某市的水果批发市场、菜市场、一条出售烟的马路和一条食街进行控制,并在组织者、领导者的策划要求下让手下的马仔去每一柜、每一家的经营、销售者处收取保护费每月5000元。当有一位老兵为谋生欲以经销蔬菜放摊从业后,在他到收购蔬菜地的途中分别被这一组织的5个成员用所驾轿车拦下,第一次以告诉口吻要求其要懂规矩;
第二次以警告口吻要其拎清并限令其付款;
第三次干脆就以最后通牒的命令口气进行告知明日付款。而这位有战争经历的老兵仍不过尔尔,听而不闻。然而,当到了次日该组织的6个打手真的出现在老兵面前,不仅将其摊位翻倒,而且还对老兵以拳相待,尽管老兵身手不凡但还是无法逃过6人的重拳和重脚,结果被打得轻伤卧床。之后,他去有关部门诉告,因缺乏所谓的证据等被回绝,老兵实在感到不服而书信当地的主要领导,在领导的干涉下有关部门进行了深入的调查,一查却查出了类似这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经营者、销售商的案件达30余案。在对这类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处理时,司法部门感到这一组织缺乏政治保护伞等要件而难以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进行刑法调整,于是只能按一般有组织犯罪的规定,分别以敲诈勒索罪与故意伤害罪进行处理,对其中的组织者、领导者以主犯身份从重进行刑事责任追究。虽然这些犯罪者得到了刑法调整,但绝大多数被害者依然愤愤不平,使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留有缺陷。
通过上述实例,可以看出对黑恶势力有组织犯罪因现行刑法缺乏专门规定而客观上给刑法的调整带有力不从心的状态,笔者感到无论从社会层面还是法律层面均有弥补缺失的要求,以使刑法对这种犯罪调整更是有力。

第三篇: 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

意大利有组织犯罪:黑手党、克莫拉和恩特兰盖塔

莱蒂齐亚·保利[1];陈波[2];

【期刊名称】《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6(025)006

【摘要】西西里的科萨·诺斯特拉(Sicilian Cosa Nostra)、意大利卡拉布里亚地区的黑手党组织恩特兰盖塔(Calabrian’Ndrangheta)和那不列颠的克莫拉可以统称为意大利南部的黑手党(有文章将"恩特兰盖塔"(’Ndrangheta)和克莫拉(camorra)分别译作卡莫拉和德兰哥特。译者注),它们通常被视作有组织犯罪的象征。但是,意大利南部的黑手党在发达国家所有的有组织犯罪中是一个特例,在欧洲更是如此。再加上规模、存续时间、组织和文化的复杂性、功能多样性,意大利黑手党与发达国家不断出现,又不断消失的短时间、小规模的非法组织有着本质的不同。这些时间短暂、小规模的犯罪组织都希望靠提供违法商品或服务赚快钱。

【总页数】9页(P.65-73)

【关键词】黑手党;组织文化;反黑手党调查局

【作者】莱蒂齐亚·保利[1];陈波[2];

【作者单位】[1]天主教鲁汶大学法学院;[2]华东政法大学;

【正文语种】英文

【中图分类】D917

【相关文献】

1.意大利有组织犯罪:黑手党、克莫拉和恩特兰盖塔 [J], 莱蒂齐亚·保利; 陈波

2.意大利有组织犯罪——黑手党、卡莫拉、德兰哥特 [J], 胡晓敏

3.黑手党:具有政权属性的反社会组织——解读美国意大利黑手党瓦拉奇专案 [J], 杨昌军

4.意大利打击黑手党型有组织犯罪集团的刑事规定及组织体系 [J], 刘晓明

5.意大利黑手党洗钱犯罪剖析 [J], 奥利佛·施托尔普; 寿舒宁

以上内容为文献基本信息,获取文献全文请下载

第四篇: 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

有组织犯罪成因和特征综述
在改革开放三十年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的产生和影响,有组织犯罪开始在中国内地悄然兴起,并呈持续不断增长的趋势,对社会治安构成严重威。虽然目前中国多数犯罪集团还不具备黑社会犯罪的完整特征,但其中有些组织系统和操作规程已具有黑社会组织的某些痕迹和性质,呈现出组织化、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的特点。(一有组织犯罪的概念
从广义的角度来看,只要是3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就可以看作是团伙组织犯罪,但其根本的在于涵盖的过宽,组织严密成都没有考虑在内,很松散的团伙也包括在内。这是从刑法中的犯罪形态角度给出的概念,是共同犯罪的体现。从狭义角度来看,仅是指黑社会犯罪,黑社会在全世界范围内存在,包括发达国家和欠发达国家。黑社会组织严密,垄断行业,以暴力手段从事犯罪行为,对社会形成了极大地破坏。而笔者要介绍的有组织犯罪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一种过渡阶段和形式。我国刑法第294条的规定,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定义为: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黑社会性质犯罪是黑社会犯罪的初级形态,我国现阶段存在的只是黑社会性质犯罪,而并非黑社会犯罪。我国的有组织犯罪是指以牟取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手段,通过垄断获取高额利润,为长期犯罪而形成的组织,严重危害社会的一种犯罪形式。(二相关概念的比较
1.有组织犯罪与共同犯罪的关系。共同犯罪是刑法总则规定的一种修正的犯罪形态。采用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共同犯罪进行不同的分类。其中,按照各个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组织形式的不同,可以将共同犯罪分为一般的共同犯罪与特殊的共同犯罪。问题主要是有组织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之间的关系。应当说,对于特殊共同犯罪的特征,有组织犯罪均有表现,反过来说,有组织犯罪的有关特征,却并非特殊共同犯罪成立所必备。具体地说,缺乏寻求权力庇护、合法企业掩护、犯罪领域广泛、组织行动严密、经济武力基础、势力范围庞大等特征,而只具有三人以上犯罪主体、犯罪目的的组织宗旨、稳定的存续态势、较为严密的组织形式等特征,仍不失为特殊共同犯罪。其中,就组织严密而言,似乎有组织

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均有这一特征,然而有组织犯罪相应特征中,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行动严密强调系统的组织规则、森严的内部等级、诡秘的行动伎俩、残酷的纪律控制,这些并非特殊共同犯罪的组织严密的必备要求。综上,特殊共同犯罪包括有组织犯罪的情形,但是特殊共同犯罪并不一定都是有组织犯罪,作为特殊共同犯罪中的有组织犯罪是特殊共同犯罪的高级形态。
2.黑社会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关系。我国《刑法》294条描述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活动表现,而对于其组织结构等特征则缺乏必要的叙明。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了司法解释,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有如下特征:•组织紧密、严格纪律;经济实力;权力保护;活动广泛。这一解释虽然较为具体,然而由于强调严格纪律与权力保护,从而缩小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范围。
3.有组织犯罪与黑恶势力的关系。在我国,近年来“黑恶势力”这个术语,基于“打黑除恶”的专项斗争,由中央领导明确提出,进而为司法实际和新闻传媒广泛使用。如果以刑法的表述来考究黑恶势力的含义,则黑恶势力主要是指犯罪集团势力,具体包括一般犯罪集团势力、黑社会性质组织势力、黑社会组织势力。黑恶势力与犯罪集团,两者虽在集团表现上意义相近,但两者提出的视角却各不相同。犯罪集团强调犯罪的组
织特征,间接阐明其对于社会的较大危害与威胁;而黑恶势力侧重犯罪的邪恶力量,直接表述其严重的社会危害与恶劣的社会影响。
4.有组织犯罪与犯罪团伙的关系。犯罪团伙,是指纠合性、结伙性或者集团性的犯罪形态。在我国,犯罪团伙并非严格的法典用语,相对于有关法典用语而言,犯罪团伙可以表现为:一般结伙:一般共同犯罪的各个共同犯罪人之间不存在组织形式的具有临时纠合性的犯罪结伙;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具有稳定的存续态势与较为严密组织形式的团体,包括一般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组织。由此,团伙犯罪可以表现为:一般共同犯罪;集团犯罪。其中,集团犯罪包括一般犯罪集团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组织犯罪。
(三)有组织犯罪形成的起因
1.有组织犯罪产生的经济因素。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二元社会结构,经济结

构的非均衡化与财富分配的非合理化是产生有组织犯罪的根本原因。城乡不同的经济结构产生大量的流动人口,在物质分配,社会需求方面的差异,让部分人通过犯罪这种“捷径”获得财富。大多数有组织犯罪行为人是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文盲、半文盲、社会闲散人员以及两劳释放人员。劳动力过剩和人口密集及人口流动未得到有效的管理增加了有组织犯罪的诱因。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农民大涌人城市,城市内的待业闲散人员工作和生活没有着落,物质生活贫困,生活环境恶劣,精神空虚且压力大,情绪浮蹂,很容易受到腐蚀走上犯罪道路。社会分配方式的变化及多种经济成分的并存使得国民收人差距加大,社会中存在的下岗失业问题也造成了一些人的心理失衡,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的康擦和冲突激增。
2.有组织犯界产生的社会因素。政治及政策系统的缺陷是有组织犯罪形成的深度背景条件。出现制度上的偏差,给违法犯罪提供可乘之机。部分国家干部素质不高,基层政权公共控制力的减弱及政治腐败为有组织犯罪的形成提供了重要条件。
3.有组织犯罪的亚文化影响因素。犯罪社会的亚文化,亚文化是一种对抗社会主文化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作为人类社会特有的犯罪现象也必然地要打上时代和环境的文化烙印。特别是暴力性亚文化背离了主文化方向成为违法犯罪的诱因。互联网的迅速普及加速了暴力文化信息的传播,而暴力文化诱发暴力犯罪,反映出犯罪群体自我认同的需要及其客观上具有自卫功能的要求。近些年来,有组织的犯罪和暴力犯罪呈大幅上升的态势,就与一些间接弘扬犯罪亚文化的影视、书籍有关。
4.国外黑势力的渗透的因素。境外黑社会势力渗透活动的加剧,不仅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刺激、诱发境内有组织犯罪,促进境内外黑社会势力的合流,而且加速境内黑社会性质组织向黑社会组织转化,促使我国的黑社会犯罪组织逐步发展为国际性跨国犯罪组织。港、澳、台黑社会势力的渗透体现较为明显。1998年,打掉的以张子强为首,在香港作恶多端的暴力犯罪团伙,就是两岸四地,境外黑社会势力渗透的例证。(四我国境内组织犯罪的显著特征
1.暴力性倾向仍旧突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极其残忍。一些丧心病狂的

犯罪分子,滥杀无辜,伤害群众,在一定地区内恐怖气氛弥漫,人们毫无安全感,敢怒不敢言。暴力是犯罪组织积累巨额财富最原始、最有效的途径和手段,主要有抢劫、绑架、勒索、欺行霸市、强迫交易、敲诈等传统暴力活动。强行收取保护费、以暴力手段欺行霸市。
2.向经济领域渗透,暴力垄断经营。20世纪90年代末期形成的有组织犯罪有一个显著特点:纯粹的暴力集团少了,以合法生意为掩护,拥有公司、企业的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是特殊的经济组织它追求的不仅限于社会平均利润,更在于超额利润。支撑其垄断地位的是隐藏在背后的暴力。这是它有别于其他犯罪组织的显著特征之一。(1)暴力敛财,进行原始资本积累。如采取欺行霸市、强迫交易、敲诈等传统暴力活动。(2)垄断、非法控制某些行业、领域。黑社会性质组织正是利用社会的畸形需求,从事黄、赌、毒等非法地下产业,通过满足特殊的“社会需求”,从中牟取暴利。以公司、企业的名义,承揽国家级重点建设项目,从中谋取暴利。国家级重点建设项目、大型公共设施项目等在建筑业界无疑是一个大蛋糕,利润丰厚的很。
3.组织形式更加严密,重要成员固定;规模发展迅速这一时期的有组织犯罪集团,其组织形式更趋严密,重要成员固定,基本上已经具备了黑社会组织的全部特征,而不再仅仅是处于过渡阶段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4.有组织犯罪的社会向主流社会的政治生活渗透。寻求“保护伞”,黑白勾结愈演愈烈一些有组织犯罪能够持续存在达数年甚至数十年之久,其根本原因之一,就在于有组织犯罪,向政治领域渗透,以及对官方特别是对警方的腐蚀、渗透,并与其相互勾结,而主要手段是贿赂、收买官员,寻求保护伞。事实证明,这是有组织犯罪赖以生存的屏障。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政治的融合。以官护黑,以黑贿官,利用合法企业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得到“保护伞”的遮盖。同时又利用组织的暴力为企业保驾护航。在公开的、“合法”的外衣掩盖下,犯罪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更加具有隐蔽性,被公安司法机关打击的风险减小。通过行贿等等手段培植了其在政府机关的代理人,甚至打入政府等权力部门,以增强自身的防护能力。因为现代犯罪的社会主要从事经济犯罪活动,因此从某种角度看,它有类似于现代行政与企业内部管理与控制的构建。例如,插手基层选举,培植“代言人”,侵蚀基层政权一些有组织犯罪集团积极向基层政权渗透,

在基层组织中寻找并确立“代言人”。相当一部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头目都被冠以“优秀企业家”、“模范民营企业家”等头衔,有的甚至直接到政府部门、机关任职,或被评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达到名利双收的目的。影响巨大的刘勇案件就是典型的带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向主流社会的政治经济渗透的成功例证,通过和政府的重要领导权钱交易,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同时还获得了“人大代表”的称号,这是有组织犯罪在中国现实社会的真实写照。
5.势力范围庞大:权力庇护、经济实力、武装力量、严密组织以及涉足领域广泛等,使得犯罪组织拥有庞大的势力范围。我国的黑社会犯罪虽然在人员规模、组织程度、势力范围、经济实力、武装力量等方面,不及意大利的黑手党、美国的黑手党、日本的暴力团、香港的三合会、台湾的竹联帮等典型,不过我国目前的黑社会犯罪也不失这一类型的犯罪所具有的寻求权力庇护、合法企业掩护等几项特征。我国现阶段存在的这些带黑社会性质犯罪,还不能称为黑社会犯罪。但随着我国社会转型期的深化,矛盾的凸显,有组织犯罪会寻求社会的“空间”,加速自己的“发展”。
综上所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由初期的公开的打打杀杀,暴力犯罪,逐步转变为以企业、公司等合法身份掩护下的隐蔽的犯罪活动,“一体双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朝合法化方向发展的趋势,使之更隐蔽,被公安司法机关打击的风险性减小,对社会的危害性增加。参考文献
【1】《犯罪论的比较与建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张小虎【2】我国有组织犯罪的现状及其治理.康树华【3】有组织犯罪及其亚文化探析杨淑鸿.冯国亮.【4】有组织犯罪的事实特征与刑法规定.张小虎
【5】有组织犯罪界定及其组织行为实行行为化--基于犯罪学与刑法学的视
角转换.赵微,王昭振
【6】论我国有组织犯罪的成因.张颖,高海平
【7】有组织犯非透析.北京大学出版社.康树华,魏断文
【8】有组织犯界与社会结构—对我国砚阶段有组织犯罪本质特征的犯界学
分析.谢勇

第五篇: 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

反家暴法讲座心得

#反家暴法讲座心得1#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其后果严重,给无数家庭造成了悲剧,或妻离子散,或人财两空。受害者不分性别、年龄、学历,而且受害者往往基于各种原因不敢对外说。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施行,标志着制止家庭暴力有法可依。
2016年6月25日,在北京源众性别发展中心的发起下,新乡市妇联、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法院法官陈静、湖南省家庭暴力危机干预中心特约维权律师万薇、新乡市婚姻家庭律师代表牛志强以及来自北京、天津、湖南的法官、律师、公安代表的参加下,齐聚新乡,共同就《反家暴法》的立法背景及司法实践做了研讨,以期推进法治进步!
上午,陈静法官与我们共同分享了反家暴的“莆田经验”,并就自己切身经历给我们全面阐释“控制性暴力”、“人身保护令”,从法官视野让我们对反家暴法有了全面的认识,也为我们今后的反家暴工作提供了借鉴!
根据《反家暴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遗憾的是本次立法并没有将性暴力、经济控制纳入进来。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

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其紧急情况下法院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同时送达有关机构,给施暴者以威慑力,可以有效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
下午,万薇律师从律师视野与我们共同分享了反家暴的“长沙经验”,并就家庭暴力告诫书以及与人身保护令、离婚诉讼的衔接做了详细探讨,家庭暴力告诫书的发出者为公安机关,因为公安机关的威慑力要远远高于其他机关,它可以作为人民法院作出人身保护令裁定的直接依据,以及施暴者实施家庭暴力的有效证据,为离婚诉讼受害者争取最大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经过一天的探讨,参与各方受益匪浅,也为今后的反家暴点燃了星星之火,笔者作为当时的参与律师,也非常荣幸能接触这一全新的领域。#反家暴法讲座心得2#
在“三八”妇女节即将到来之际,为维护妇女权益,提升广大妇女的法律意识,倡导全社会共同反对家庭暴力,文峰路街道邀请了文景律师事务所邱晓玲律师,为辖区60余名妇女开展了《反家庭暴力法》专题讲座。
家庭暴力被喻为“家庭癌症”,不但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也严重影响了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反家庭暴力宣传对于建立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讲座中,邱律师就中国首部反家暴法,3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作了详细解读。邱律师并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就家庭暴力的概念和类型、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和现状、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并结合典型案例和法律条款,深入浅出地解析了因家庭暴力造成婚姻破裂、家庭解体、严重影响了儿童身心健康,更为危险的是,因家庭暴力引起的自杀、杀人等刑事案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广大基层妇女干部纷纷表示,通过本次讲座,进一步提高了自己的法律素质和服务妇女群众的能力,并表示回到村里后要广泛宣传,让“反家暴、找法律”的观念进一步深入人心,营造全社会关注家暴、反对家暴的良好氛围。#反家暴法讲座心得3#
3月18日下午,福城法律援助部、大水坑社区妇联、大兴社区党群服务中心联合开展了“妇女权益维护”法律知识专题讲座活动。本次讲座的主题是:《反家庭暴力法》知识宣传与学习。其目的是向社区居民宣传《反家庭暴力法》,提高社区居民对《反家庭暴力法》的认识和了解,学习如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及应对措施,懂得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反家庭暴力法》颁发背景介绍
律师为社区妇女讲解什么是家庭暴力?以及有哪些暴力形式?
律师讲解《反家庭暴力法》中的强制报告制度

家庭暴力受害者应该如何做?
律师讲解什么是“人身保护令”以及如何进行家暴取证进行有奖知识问答,回顾本期讲座主要内容#反家暴法讲座心得4#
为进一步提升妇女依法维权意识,深化妇女法治宣传教育,依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切实做好乳城镇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6月18日至20日期间,乳城镇康乐社区、大东村委相继举办了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之反家暴法专题讲座,大批镇村(居妇联干部职工、妇女群众参加了讲座。宣讲现场,主讲律师胡熙武详细介绍了制定和实施反家暴法的目的和意义,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以案释法,阐述了家庭暴力的危害,结合《反家庭暴力法》,就如何预防家庭暴力进行自我保护的问题提出了建议与维权途径:一是尊重保护妇女,坚持“零容忍”与受害人本位原则,对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采取零容忍态度。二是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家庭成员的法律认知水平,向妇女群众提供维权服务,增强妇女自我保护意识,防患于未然。三是政府主导,多部门联动协作,加强对妇女受害者的保护和救助。鼓励妇女向(村居民委员会、镇妇联、公安机关、法院寻求帮助,通过合法途径,依法维权。讲座中还设置了知识问答环节,妇女们纷纷踊跃发言,现场气氛活跃,法治宣传教育效果显著。此次活动旨在通过法治讲座的形式向广大妇女群众普及法律知识,潜移默化地增强妇女的法律素质、法治观念、维权意识和能力。乳城镇妇联将切实做好妇女儿童保障工作,保

障妇女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促进多部门协作,完善预防、制止、救助一体化工作机制,推动法治工作的深入开展,营造尊重和保障妇女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反家暴法讲座心得5#
、立法目的: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当前家庭暴力的现状:有资料表明,中国2.7亿家庭中,有30%存在家庭暴力行为,除了殴打等暴力行为外,危害性最大的精神暴力,即冷暴力,家庭暴力已成为影响和破坏婚姻家庭幸福的重要因素,已经影响了社会稳定和谐,成为了亟待解决的严峻问题。
三、立法的必要性:由于缺乏法律的支撑,缺乏足够的司法干预,缺乏行之有效的社会救济渠道,受害者得到支持十分有限,根本就不能制止家庭暴力,有些受害者报警或寻求妇联帮助后,反而会招来更大家庭暴力,导致那些受害者对生活无望,甚至选择自杀,还有一些受害者因自卫而杀人,这是在家庭暴力恶性循环中不可避免的恶果,特别是一些受性虐待的妇女,她们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由此可见,没有专门的法律做保障,要想杜绝家庭暴力简直就是天方夜谭。
四、立法的原则:
1.零容忍原则:就是指反对,消除和制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2.受害人本位原则:主要是指反家庭暴力立法应坚持维

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3.预防为主及早干预原则:预防为主指通过宣传、倡导,采取反对家暴的各种措施,增强公民反对家暴,禁止一切形式家暴的自觉意识,从而防患于未然,早期干预指对已发生的家暴事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家暴升级,使家暴受害人及时解脱出来,对实施家暴人及时教育,消除其施暴动机;4.政府主导,多机构合作原则;5.教育矫治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五、反家庭暴力法和亮点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表明了态度,体现了进步,打通了渠道,划定了红线,营造了氛围,顺应了民意。一是表明了国家对家庭暴力的否定和谴责,宣告了家庭暴力不是个人私事而是社会公害,不是家庭琐事,而是违法犯罪。二是彰显了国家对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举措,体现了时代的进步。三是畅通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渠道,使家庭不再是隔离于社会的孤岛,家庭成员受到家暴不再是孤立无助。四是为每个家庭及成员划定了行为红线,任何人都不得越过红线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五是有利于营造全社会关注家庭暴力,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六是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中,顺应了社会公众的期待与关切。
亮点一:精神侵害也属于家庭暴力。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的类型主要有四种: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

和经济控制。在暴力形式上,尽管殴打等身体侵害仍是家暴的主流,但辱骂、恐吓、诽谤、宣扬隐私、无端指责、威胁、跟踪、骚扰等精神暴力的严重性也越来越凸显,因此,精神侵害也属于家暴的一种形式。
亮点二:构建多机构合作反家暴机制。第四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暴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应当做好反家暴工作。反家暴工作不是某个组织的事情,是国家责任,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亮点三:强调预防为主,尊重受害人的真实意愿,特殊保护。第五条规定: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的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未成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的保护。
亮点四:遇家暴可报警或起诉。第十三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法定代表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受害人所在单位、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等单位投诉,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亮点五:强制报告义务。第十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员、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站、福利机构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

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强制报告义务,是对第五条特殊保护的具体化。
亮点六:紧急庇护制度。第十五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并按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福利机构。
亮点七:公安告诫制度。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轻微,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具有证据作用,并作为法院认定家暴的证据,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判决准予离婚,对受害者给予损害赔偿。
亮点八: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在72小时内作出,情况紧急的应在24小时内作出,保护令包括下列措施:①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②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相关近亲属;③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④其他措施。
亮点九:同居、寄养等共同生活关系也受本法调整。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的处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主要包括:一是监护关系;二是

扶养关系;三是寄养关系;四是同居关系。##


推荐访问:有组织 犯罪 心得 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 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